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宜昌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2月24日
宜昌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本市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具备以下六项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满足开展纪念活动的设施条件:
1.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在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战役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在全市影响较大,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4.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被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被有关部门命名为县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烈士纪念设施布展内容、讲解解说词经同级宣传部门或史志研究中心审定;
(五)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管理单位,且应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近3年来没有发生受到有关部门通报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申报内容
(一)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规划和保护管理情况(上报附规划文本、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二)烈士纪念服务设施及教育宣传发挥情况(上报时附同级宣传部门或史志研究中心审定的陈列布展内容、讲解解说词及书面审定意见);
(三)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自身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落实情况(上报时附机构编制文件、经费预算文件、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地方人民政府重视情况。
三、申报和评审流程
(一)申报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审核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上报条件的,书面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审核意见。
(三)评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对经评审和考察后认为达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提出相应拟办意见,并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
(四)审批
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审定,批准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五)备案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附件:1.评定组织和评定方法
2.宜昌市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细则
3.申报命名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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