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宜昌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8日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9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0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未成年人家长(含家庭成年成员)带未成年人进入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1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2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3 | 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4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5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6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7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8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19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1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5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6 | 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7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8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29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0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1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2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3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4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未实际成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5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未实际成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6 |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7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8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39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0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1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2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3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4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5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6 | 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7 |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8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49 | 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50 | 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5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5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5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5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期间具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低于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55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两年内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未因同一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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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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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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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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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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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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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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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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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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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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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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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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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3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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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4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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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5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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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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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7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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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8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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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9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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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0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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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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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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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3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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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4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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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5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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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6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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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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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8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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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9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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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0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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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1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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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2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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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3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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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4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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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5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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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6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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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7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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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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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9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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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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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1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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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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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3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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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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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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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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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7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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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8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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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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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0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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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1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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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2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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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3 | 对复制单位未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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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4 |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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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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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6 | 对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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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7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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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8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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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9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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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0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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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1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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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2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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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3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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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4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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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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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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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7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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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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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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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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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1 |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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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2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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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3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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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4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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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5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者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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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6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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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7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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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8 |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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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9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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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0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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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1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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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2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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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3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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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4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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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5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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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6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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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7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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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以及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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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9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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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0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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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1 |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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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2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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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3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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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4 |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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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5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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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6 | 对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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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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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8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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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9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或者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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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0 | 对电影院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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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1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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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2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3 |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4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5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6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7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8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9 | 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0 |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1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2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3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4 |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5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6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7 | 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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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18 | 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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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19 | 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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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0 | 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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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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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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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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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期间具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低于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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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5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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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6 | 违法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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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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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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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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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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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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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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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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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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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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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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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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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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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3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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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4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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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5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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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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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7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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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8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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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9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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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0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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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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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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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3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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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4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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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5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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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6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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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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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8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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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9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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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0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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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1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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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2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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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3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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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4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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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5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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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6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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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7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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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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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9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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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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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1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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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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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3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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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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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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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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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7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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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8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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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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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0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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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1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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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2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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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3 | 对复制单位未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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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4 |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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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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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6 | 对印刷、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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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7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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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8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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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9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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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0 |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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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1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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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2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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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3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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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4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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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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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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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7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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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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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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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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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1 |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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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2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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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3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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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4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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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5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者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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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6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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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7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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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8 |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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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9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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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0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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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1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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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2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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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3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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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4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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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5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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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6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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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7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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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以及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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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89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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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0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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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1 | 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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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2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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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3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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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4 | 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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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5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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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6 | 对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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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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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8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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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99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或者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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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0 | 对电影院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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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1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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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02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3 |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4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5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6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7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8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09 | 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0 |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1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2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3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4 |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5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6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
117 | 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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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18 | 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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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19 | 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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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0 | 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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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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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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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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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期间具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低于规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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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5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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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126 | 违法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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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1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