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5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充灌、施放升空气球,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没收使用工具;有非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充灌、施放升空气球,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没收使用工具;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国气象局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