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解读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08
一、出台背景2018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8〕23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2019年4月、6月,国务院及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

  一、出台背景

  2018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8〕23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2019年4月、6月,国务院及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明确各地国资委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2020年,市国资委制定《宜昌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与责任清单(2020版)》《宜昌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国资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厘清国有企业与出资人的权责边界。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修订)》分为3个部分,共计14项条文。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是总则,明确了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第二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是基本内容,主要是对监管事项、履行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条“备案事项”属于事后监管类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实施,企业仅需就此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六条“核准事项”属于事前监管类事项,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须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七条“审批事项”属于特别重大的事前监管类事项,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先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再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三部分(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是附则。

  三、其他说明

  修订主要涉及《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3项条文,将原稿共计48个监管事项调整为28个、较修订前减少42%,取消、下放、授予了一批监管事项,明确了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大了授权放权力度。

  一是按照国资监管文件的制定惯例,将《暂行办法》第三条“按照党内法规规定应由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决定、审批或备案的事项”予以删除,市属国有企业涉及党建方面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在修订后的相关条文中予以列举。

  二是关于第五条“备案事项”,由修订前12个事项调整为9个、较修订前减少25%,如将年度经营计划、企业产权登记等不再作备案管理,完全交由企业行使;将企业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异情及其他紧急事项不再作备案管理,由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类上报、处置;将集团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事项不再作备案管理,由企业根据相关文件执行,市国资委及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日常监督。

  三是关于第六条“核准事项”,由修订前20个事项调整为12个、较修订前减少40%,如将集团公司职工董事审核批复事项调整为备案管理,将职工监事及金额50万元(人民币)金额及以上的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等事项下放企业行使,充分激发企业的市场主体活力。

  四是关于第七条“审批事项”,由修订前16个事项调整为7个、较修订前减少56%,如将年度融资计划、对外担保等事项不再作审批管理,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作出决策、实施;将发行债券事项交由市国资委核准,进一步缩短了涉企事项的决策链条,提高了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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