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2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划定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300米范围及城镇供水管道边缘两侧1.5米范围、原水输水管边缘两侧5米范围内划定为安全保护区。
二、在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保护区内,由供水企业完善视频监控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城镇供水(原水)管道保护区内,由供水企业和原水输水管维护单位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管理,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三、在保护区内实施建设行为应当遵守《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主体应严格落实供水设施保护责任。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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