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农药)罚〔2021〕7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1
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1〕7号案件名称蒋世权经营劣质农药案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蒋世权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4227211966120940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世权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由四川

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农药)罚〔2021〕7号
案件名称 蒋世权经营劣质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蒋世权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4227211966120940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世权
主要违法事实 及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由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草甘膦铵盐,剂型:可溶性粉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454,草甘膦铵盐含量:33%,草甘膦含量:30%,净含量:80克/袋。经送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所检项目指标不合格。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297袋,该行为属经营劣质农药。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已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42.5元;

2.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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