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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宜都市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1-10-27
各相关股室: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省、宜昌、宜都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求,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现将《宜都市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宜都市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宜都市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法

  各相关股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省、宜昌、宜都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求,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现将《宜都市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宜都市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宜都市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档案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宜都市档案局

  2021年9月3日

  

  宜都市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档案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宜都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宜都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在档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档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档案局职责权限、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档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档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档案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市纪委监委派出第一纪检监察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档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结果。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八条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市档案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宜都市政府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档案股准确梳理宜都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开;公示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二)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档案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档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档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档案局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档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档案局将档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档案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门户网站等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档案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档案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市档案局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档案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档案行政信息公开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文书编号   文书日期  
承办人员

 

   处理意见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理由:

公开方式 □网上公开 □其他方式:

 

   承办人:

法制人员

 

   审核意见

 
领导

 

   审批意见

 
发布方式 □网上公开 □其他方式:
发布时间:
发布人:

 

  注: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

  宜都市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市档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档案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材料。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记录形成的音视频资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全面、客观、合法、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第七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档案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提请本局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八条市档案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在调查取证形成的相关笔录中应当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告知情况。

  第十条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本局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勘查现场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相关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应当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七)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

  第十三条 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告知权利的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以及执法机关的审核意见、意见告知情况等事项。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本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本局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依法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听证权;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本局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文书;听证记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书面记录。

  本局举行听证会,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辅助记录方式。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可以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记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权利告知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并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本局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根据《宜都市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由本局法制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法制人员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或行政执法决定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本局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证据以及证据采信理由;

  (三)依据选择理由;

  (四)行政裁量理由;

  (五)决定内容;

  (六)履行方式和时间;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九)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送达回证应当包括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文书名称、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委托他人代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核实签收人身份并在送达回证中注明。法律文书送达过程,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二十三条委托送达的,本局应当向受委托单位出具委托送达函,并附相关的文书和送达回证。

  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的送达回证或记载非直接送达方式的文字、音像资料等证明文书送达的相关证据材料交付委托单位存档。

  第二十四条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等资料附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的,可以采取在受送达人工作、生活等活动区域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采取录像或拍照方式记录公告张贴过程。

  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和公告载体等资料附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期满前复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实地核查的,可采用音像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局应当严格执行案卷归档制度,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宜都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存,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查阅、摘录、复制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等记录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允许。

  第三十一条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保密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擅自传播、复制、修改、毁损、删除执法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未按要求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宜都市档案局音像记录清单

  

  附件

  

宜都市档案局音像记录清单
序号 执法环节 执法事项 记录事项 记录场合 执法时限 记录人 开始记录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时间 执法记录类别 备注
1 现场检查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全过程 调查取证场所 适时 实施检查人员 进入调查取证场所 记录调查取证全过程 离开调查取证场所 场景类  
2 现场检查 陈述、申辩 口头陈述申辩全过程 调查取证场所 适时 实施检查人员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口头申辩全过程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场景类  
3 听证 举行听证 听证全过程 听证场所 适时 实施处罚人员 进入听证场所 记录听证全过程 离开听证场所 场景类  
4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全过程 送达场所 适时 执行人员 进入送达场所 记录公告送达全过程 离开送达场所 场景类  
5 档案行政复议 调解 调解全过程 调解场所 适时 复议人员 进入调解场所 记录调解全过程 离开调解场所 场景类  

 

  

  宜都市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宜都市档案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主体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市档案局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本局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

  第四条提交法制审核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情况: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决定外(如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具体内容参见附件1)。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重大档案行政处罚作出前,相关检查人员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交法制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供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证据材料;

  (三)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代拟稿);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宜都市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法制人员应对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需要移送纪委监委。

  第十一条法制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承办部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对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市档案局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市档案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法制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做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承办人员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人员复审。经复审,承办人员仍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及时提请本局负责人决定或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情节复杂或特别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审核人员可向分管领导申请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时应当在《宜都市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承办人员在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法制审核人员在审核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审核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本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十九条任何人员改变或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造成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该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宜都市档案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执法依据 情节及后果
1 (一)对利用档案馆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①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定期10年或者短期的档案,且无主观故意,可以修复和挽回损失,评估价值较小,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

 

   ②所涉档案属于保管期限为定期30年或者长期的档案,档案评估价值较大,无法修复的,依法从轻处罚。

   ③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档案评估价值较大,无法修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④保管期限为永久并列入国家及省规定范围的国家重点档案,档案评估价值非常大的,无法修复的,依法加重处罚。

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3、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执法项目

 

   大类

具体执法决定

 

   项目

执法依据 情节及后果
2 (二)对档案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

①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定期10年或者短期的档案,且无主观故意,可以修复和挽回损失,评估价值较小,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

 

   ②所涉档案属于保管期限为定期30年或者长期的档案,档案评估价值较大,无法修复的,依法从轻处罚。

   ③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档案评估价值较大,无法修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④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并列入国家及省规定范围的国家重点档案,档案评估价值非常大的,无法修复的,依法加重处罚。

2、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3、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序号 执法项目

 

   大类

具体执法决定

 

   项目

执法依据 情节及后果
3 (三)对非法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处罚 1、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①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定期10年或者短期的档案,且无主观故意,可以修复和挽回损失,评估价值较小,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处罚。

 

   ②所涉档案属于保管期限为定期30年或者长期的档案,档案评估价值较大,无法修复的,依法从轻处罚。

   ③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档案评估价值较大,无法修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④所涉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并列入国家及省规定范围的国家重点档案,档案评估价值非常大的,无法修复的,依法加重处罚。

2、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附件2

  宜都市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

  

执法决定

 

   名称

  申报

 

   时间

 
执法决定

 

   事由

 
执法决定

 

   简要内容

 
所依据法律

 

   法规条款

 
承办人员

 

   拟定意见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

  

   时间:

法制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是否得到保障  
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及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需要移送纪委监委  
审核人员

 

   意见

初核意见:

 

  

  

   签名: 时间:

复核意见:

 

  

  

   签名: 时间:

分管负责人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单位负责人

 

   意见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一份,结案后归入执法案卷。

 

   承办单位完成审批后且获得通过意见后,方可制发决定文书。

   法制审核人员不予通过或集体讨论不予通过的,应注明原因。

 

  

  档案行政执法文书样本

  一、档案行政处罚文书样本

  二、档案行政检查文书样本

  一、档案行政处罚文书样本

  1、档案违法案件登记表

  2、档案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3、不予立案审批表

  4、档案违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档案违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8、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9、档案行政处罚通知书

  10、陈述(申辩)笔录

  1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听证笔录

  13、听证报告

  14、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15、档案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16、不予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1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8、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19、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20、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21、档案行政处罚案件专家鉴定书

  22、档案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3、档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4、档案违法案件移送函

  25、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档案违法案件登记表

  

案件来源   举报人   时间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称及

 

   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简要案情  
承办机构

 

   意见

 

  

   承办科室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编号:

 

  填表人:填表日期:

  注:1、该表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登记使用,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并立案查处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应做到一案一号。

  2、该表具有存根性质,不能与立案审批表混淆使用,不随卷存档。

  

  档案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案由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案情及

 

   立案理由

 

  

  

  

  

  

  

   承办人:

   执法证编号:

承办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未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不得进入调查程序;

  2、案件来源指群众举报、检查发现、投案自首、受理移送案件等;

  3、承办部门意见须依据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建议立案并拟定执法人员具体承办。

  

  不予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案由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案情及

 

   不予立案理由

 

  

  

  

  

  

  

   承办人:

   执法证编号:

承办机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档案违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姓名:性别: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

  住址:邮编:

  其他见证人:职务:单位或住址:

  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编号:、

  记录人:

  告知事项:

  现场情况:

  (以下是检查笔录尾页)

  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注明:“笔录上述内容,情况属实。”

  当事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检查(勘验)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第页共页

  档案违法案件询问(调查)笔录

  共页第页

  

案由  
调查

 

   时间

  调查

 

   地点

 
被调

 

   查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调查人   执法证号  
调查笔录

 

  

  

  

  

  

  

  

  

  

  

  

  

  

  

  

  

  

  

  

  

  

  

  

  

  

  

  

  

  

  

   上述笔录无误

   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因你(单位)(案由)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下列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1、

  2、

  3、

  4、

  5、

  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放于。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当事人:年月日

  承办人:执法证编号:

  执法证编号: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并由当事人签名。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

  本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作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你单位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做出如下处理:

  当事人:年月日

  承办人:执法证编号:

  执法证编号:年月日

  宜都市档案局(印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并由当事人签名。

  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  
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单位名称   法人  
单位地址  
案件调查情况

 

  

  

  

  

  

   调查人:执法证编号:

   执法证编号:

  

   年月日

   (证据材料清单附后)

处理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档案行政处罚告知书

  都档罚告字〔〕第号

  :

  经本局调查,你单位因

  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法》第×条、第×款、第×项,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诉和申辩或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告知。

  宜都市档案局(印章)

  年月日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陈述(申辩)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邮编:

  与本案关系:

  承办人:记录人:

  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由陈述、申辩人抄写“陈诉(申辩)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陈述(申辩)人签字:记录人:

  陈述(申辩)复核及处理意见:

  承办人:复核人:

  第页共页

  (本页填不下的内容可续页)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并应你(单位)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就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经本局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会由担任主持人,担任听证员,担任书记员。

  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并明确代理权限。

  在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交委托书及有关证明;

  3、通知有关证人作证,并事先告知本局联系人;

  4、如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应在举行听证前向本局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本局作出决定;

  5、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前向我局书面提出,由本局决定是否延期。

  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听证笔录

  案件名称: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听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

  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

  身份证号:

  住址(住所):邮编: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性别: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其他参加人:

  案件承办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听证笔录(正文):

  尾页:在有关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审阅后,应注明“上述听证笔录内容已阅,记录属实。”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案件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听证员(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本页填不下的内容可续页)

  
听证报告

  案由:

  听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

  听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

  听证意见:

  听证主持人签名:

  听证员:

  年月日

  

  重大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

  

案由   立案日期  

 

   事

   人

   情

   况

公民

 

   名

  性别   职业   身份证

 

   号码

 
单位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简要

 

   案情

 
承办

 

   人 员

   意见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法制

 

   人 员

   审核

   意见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单位

 

   负责人审批

   意见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档案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当事人):

  根据,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不予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根据,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都档罚决字〔〕第号

  (当事人):

  根据,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关于“…………”的规定,(阐述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现依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银行名称、账号、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都市人民政府或宜昌市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内容)的有关规定,本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你)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相关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内容),现责令你单位(你)对以上问题立即改正(在月日时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局将依据《××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件名称:

  当事人: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集体讨论原因:

  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结论性意见:

  主持人签名:年月日

  参加人签名:

  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本页填不下的内容可续页)

  
档案行政处罚案件专家鉴定书

  

鉴定事由  
鉴定组织

 

   单位

 
鉴定时间   鉴定地点  
鉴定意见  
参加鉴定人员
姓名 职务及职称 工作单位 本人意见 签名
         
         
         
         
         
         
         

 

  

  档案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名称或姓名

 
送达日期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年月日

送达人

 

   (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1、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拒收的,注明拒绝接受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字,并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工作场所,视为送达;

  4、邮寄送达的,应将挂号回执粘贴于备注栏中。

  

  档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宜都市人民法院:

  关于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年月日送达被处罚人,鉴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案由:

  申请执行项目: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有关案件材料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档案违法案件移送函

  都档移字〔〕第号

  :

  本局于年月日对一案调查中发现,

  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

  附件:1、

  2、

  3、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案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

 

   名称/姓名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职业)

 
地址或

 

   住址

 
立案时间 年月日 案件承办人及

 

   执法证编号

 
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  
行政处

 

   罚内容

 
处罚执行

 

   情况

 
承办机

 

   构意见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备注  
填表人:年月日

 

  

  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文书样本

  1、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

  2、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场笔录

  3、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意见书

  4、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整改意见书

  5、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复查表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

  根据,本局将于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

  2、

  3、

  二、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的检查方式为:

  1、

  2、

  3、

  三、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组由组成。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

  :

  本局现对你(单位)实施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实施主体的职权依据)。

  二、检查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检查内容:

  1、。

  2、。

  3、。

  ……

  四、执法检查人员(至少两人以上):

  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证号:、、

  五、对依法进行的检查,被检查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六、凡检查人员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的,被检查人(单位)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场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姓名:性别: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

  住址:邮编:

  其他见证人:职务:单位或住址:

  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编号:、

  记录人:

  告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以下是检查笔录尾页)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第页共页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意见书

  (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月日对贵(单位)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提出行政检查意见如下:

  (简要小结、概括被检查人(单位)档案工作主要情况)。

  上述情况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特此告知。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年月日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整改意见书

  (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月日对贵(单位)进行档案行政检查,现提出行政检查意见如下:

  (简要小结、概括被检查人(单位)档案工作主要情况)。

  你(单位)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方面违反了档案法律法规等(列明具体条目)规定。限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整改。本局将适时组织复查。

  特此告知。

  宜都市档案局(公章)

  年月日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复查表

  

受检对象名称   报送时间  
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 核查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备注
1          
2          
         
           
复查人员意见   复查人员

 

   确认签名

 

都市档[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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