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农药)罚〔2021〕9号 |
案件名称 | 兴山县峡口镇青山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兴山县峡口镇青山农资经营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526MA4B1GB381 |
法定代表人 | 王祖岭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违法事实:在全市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称重庆市山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镰刀牌93% 2甲·草甘膦可溶粉剂(有效成分含量:2甲4氯钠5%草甘膦铵盐88%,生产日期:2020年3月12日,净含量:10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753)经法定机构检验,所检项目中2甲4氯钠质量分数指标不符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检,我局及时安排复检,于2021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为2甲4氯钠质量分数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上述火镰刀牌93% 2甲·草甘膦可溶粉剂经法定机构检验,所检项目中2甲4氯钠质量分数指标为3.8%、复检为3.9%,均不符合技术指标标准要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存在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9月5日以冬储除草剂的方式,通过提前预订和支付货款从宜昌兴农农资刘昊采购66件标称重庆市山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火镰刀牌93% 2甲·草甘膦可溶粉剂,分批进货,一张采购票据,进货价格为每件245元。其中于2020年9月5日,入库上述检测不合格批次农药产品5件,每件100袋。2021年3月、5月入库该产品2020年5月12日和2021年3月2日批次61件,均由宜昌兴农农资上门送货。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和2021年3月2日两个批次的产品93% 2甲·草甘膦可溶粉剂抽样检验结果均合格。上述检测不合格批次5件农药产品已全部销售。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2.处2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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