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对柴油车排气污染开展监管执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5
10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宜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柴油车排气污染开展监管执法的通告》,决定对宜昌市全域内行驶的所有柴油车辆实施监管执法,以加大对机动车污染的管控力度。监管执法分四步走第一步:超标告知超标告知分为非现场告知和现场告知两种方式。非现场告知,

  10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交通运输局、宜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柴油车排气污染开展监管执法的通告》,决定对宜昌市全域内行驶的所有柴油车辆实施监管执法,以加大对机动车污染的管控力度。

  监管执法分四步走

  第一步:超标告知

  超标告知分为非现场告知和现场告知两种方式。非现场告知,即通过遥感检测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柴油车,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告知车辆所有人进行维修治理。现场告知,即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移动式遥感检测设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手持式检测设备,对柴油车保有量超过20辆的运输企业开展入户抽测,经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由排放检验机构向企业下达《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督促运输企业对超标车辆开展维修治理。

  第二步:超标处罚

  超标处罚也分为非现场处罚和现场处罚两种方式。非现场处罚,即对上道路行驶的柴油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审核后,于48小时内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依法实施处罚。现场处罚,即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手持式检测设备,对上道路行驶的柴油车开展排气污染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对车辆依法处罚。

  第三步:超标治理

  我市所有排放不合格的车辆均纳入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闭环管理,车辆所有人在收到限期维修治理通知后,应到交通运输部门已公布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治理,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复检合格后自动移出重点监管车辆名单。

  第四步:超标溯源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超标排放车辆信息追溯本周期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定期检验记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记分处理,同时由交通运输部门追溯涉事车辆的维修记录。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车主:在宜昌市区域范围内上道路行驶的所有柴油车均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经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抽查发现将交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处罚。

  在此,也特别提醒机动车检验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记分管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附件:关于对柴油车排气污染开展监管执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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