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政策允许。《公安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第十二条“对驻车换乘等公益性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放城市停车道路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价费〔2016〕104号)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权限下放市州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管理需要。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停止城市道路停车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市民免费开放。因管理缺失,停车乱象丛生:有的车辆“只停不走”,泊位周转率低;有的车辆由停车场转向免费临时停车泊位,造成配建停车场资源浪费;有的车主随意停放、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部分商贩“以车为市”影响市容秩序。亟需采取价格杠杆解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低、停车无序等问题,达到“短停入位、长停进场”的目标,为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增光添彩。
(三)市民认可。2019年1月至5月,市城管委委托第三方对启动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风险可控”。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28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支持率达78%。2021年5月25日,市城管委召开了启动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听证会,各界代表对实施道路停车收费支持率为100%。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6条,重点阐述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在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东城试验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范围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
二是明确定价原则。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区域差别和时段差别的原则,实施路内高于路外、停车资源紧张区域(核心商圈等)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化收费方式,并实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明确管理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依法授权的经营主体开展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及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对拒缴、无故欠缴、恶意逃缴停车费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并可通过诉讼方式追缴;对违约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系统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适用对象
对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的管理。
四、执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五、注意事项
自发布之日起,依据本办法加强对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实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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