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8〕21号)、宜昌市民政局《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进一步落实《宜昌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制定了《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
1.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发起人应当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后,向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乡镇(街道)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适用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市各社区社会组织。
(三)注意事项
1.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村)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村)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单位会员为10个,个人会员为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为20个。
2.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等场所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
3.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要通过年度报告、抽查监督、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人员聘用、资金使用、活动开展、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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