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中心(局),中心属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及粪污治理情况,现将《宜昌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及《宜昌市湖泊周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意见》下发,请按方案和指导意见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宜昌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
2.宜昌市湖泊周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意见
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1:
宜昌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2021-2025年)
近几年来,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巩固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成效,突出重点抓好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粪污治理,结合我市畜禽养殖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作为乡村振兴重要内容,坚持协同推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并重,坚持就地消纳、异地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路径治理,以巩固规模养殖场治理效果为基础,突出规模以下养殖户污染治理为重点,扎实有序推进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标
1、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大型规模养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2、规模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粪污处理构建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机制。
具体目标年度分配: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数量,2021至2025年依次完成总量的10%,20%,30%,30%,10%的畜禽粪污治理任务目标(详见附件)。
二、主要工作
(一)全面摸清底数。各地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的底数,列出治理清单,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实施“一场一策”,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二)巩固治理成果。要巩固三年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成果,定期不定期加强指导,确保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三)聚焦规下养殖。各地要加强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的粪污治理工作,多措并举提高综合利用率。一是依托规模养殖场带动规下养殖场,形成以大带小共同治理格局;二是依托基层党政组织,推动专业合作社联户治理畜禽粪污;三是依托第三方机构带动规下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污治理。
(四)推进提档升级。各地要积极探寻方法,加强规下养殖场户提档升级为规模养殖场的工作,增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治理责任。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成立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粪污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县市区属地责任、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指导责任和养殖场户经营主体责任,加强治理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就是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组织宣传推介;落实指导责任,就是要加强监管,组织相关技术培训,研究治理方法,指导治理实施;落实主体责任,就是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开展自我治理,及时补齐短板。
(二)争取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确保完成治理目标。争取各地政府重视规范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领域。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
(三)总结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中的先进典型案例,梳理治理方法和经验,同时利用各种载体,宣传典型,引导广大养殖场户学先进学典型,提高畜禽养殖粪污的治理能力,推动全市畜牧粪污资源化利用达到和超过全省、全国水平。
附: 宜昌市规模下养殖场统计表
|
合计 |
猪 (50-499) |
牛 (10-49) |
羊 (20-99) |
禽 (1000-4999) |
宜昌市 |
22813 |
12344 |
1046 |
8283 |
1140 |
宜都市 |
5290 |
2900 |
260 |
2100 |
30 |
枝江市 |
1130 |
672 |
346 |
31 |
81 |
当阳市 |
1711 |
841 |
68 |
182 |
620 |
远安县 |
935 |
530 |
56 |
270 |
79 |
兴山县 |
410 |
182 |
16 |
208 |
4 |
秭归县 |
2857 |
1569 |
12 |
1271 |
5 |
长阳县 |
6058 |
2985 |
40 |
3003 |
30 |
五峰县 |
612 |
500 |
46 |
62 |
4 |
夷陵区 |
3505 |
1929 |
172 |
1129 |
275 |
西陵区 |
0 |
0 |
0 |
0 |
0 |
伍家岗区 |
0 |
0 |
0 |
0 |
0 |
点军区 |
216 |
174 |
17 |
21 |
4 |
猇亭区 |
16 |
6 |
5 |
3 |
2 |
高新区 |
73 |
56 |
8 |
3 |
6 |
附件2:
宜昌市湖泊周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意见
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要利用方向,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制定湖泊周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意见。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障供给与保护生态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全市湖泊周边养殖场户的粪污治理,周边农户畜禽养殖达到保护区零饲养、控制区少量生态养、畜禽养适养区适度养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建立层层负责的监管机制,构建种养循环发展长效机制;湖泊周边畜禽养殖规模达到要求,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三、指导对象
(一)已关停养殖场户。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防止已关闭的养殖场回迁及反弹。
(二)具备条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户。
(三)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主要是未实行清污分流、干湿分离,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粪污储存、厌氧消化、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等综合设施不完善;治污设施与养殖规模不配套;治污效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等。
四、治理措施
(一)严控养殖规模。严格按照湖泊保护区、控制区划定及管理要求,湖泊设计洪水以外50米内为畜禽 “零饲养区”,禁止任何养殖行为;50-500米为严控区,严禁农户新改扩养殖场,禁止除自食以外的养殖行为;500-1500米为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养殖场户;1500米以外为适养区,只能适度发展畜禽养殖,其规模应与环境保护要求和土地承载能力相适应。所有养殖场应做到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严禁污染环境。同时加快转变生产方式,加强畜禽养殖场科学化管理,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
(二)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湖泊保护区、控制区内禁止新改扩;适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及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在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其它养殖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构建湖泊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防治体系,建立县统筹,乡镇为主体,相关村组参与的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网格化”各级主体职责,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乡(镇)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上报,建好畜禽养殖污染动态监管机制。
(四)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在“湖泊”限养、适养区实施源头减量,在场址选择、圈舍设计、饲料使用上要提前指导,要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规范投入品使用,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防止铜、磷和违禁药物通过粪便进入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圈舍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支持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场实现畜禽标准化规范化生产。
(五)推广资源化利用模式。“湖泊”适养区养殖户重点建设清污分流、粪污贮存、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等综合利用设施,重点推广就地就近消纳模式,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护湖泊自然环境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成立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粪污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湖泊周边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湖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建立健全“一场(户)一策”,完善和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国家资源化利用项目、能源、购机补贴等项目支持养殖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要积极争取税务部门对有机肥生产企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三)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湖泊”适养区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不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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