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使用申请表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26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使用申请表
日期:2021-11-26 10:24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城建档案馆信息员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详细地址

 

单位性质

 (  )政府机关     (  )事业单位     (  )部队  

 (  )国有企业      (  )私有企业      (  )外资企业

 (  )其他         

保密责任人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使用地下管线档案的相关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证明材料

 (  )政府批件/文      (  )项目立项文件       (  )机要公函    

 (  )委托函/书       (  )自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  )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        (  )其他         

申请目的

 

 

档案数据类型

 

成果数据范围(四至边界)

(请详细说明四至边界或道路起止点)

地下管线档案使用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住建部、国家保密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管线地理空间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申请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及住建部、国家保密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承担密级地理信息数据保密责任,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申请单位在使用本地理信息数据时,不得转卖、传播、出版、翻译和对外发布该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依据该数据开发和生产新产品。本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

三、本地理信息数据可用于规划编制、项目前期研究和行业(专业)管理等,使用时应综合考虑其误差,充分评估使用该精度数据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影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规范使用。

四、本地理信息数据来源于地下管线探测普查和项目竣工资料移交,具有时效性,探测日期之后数据可能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如需使用更加详细、全面的信息,应进一步核查确认并测绘,测绘成果应按规定向提供人汇交。

五、本地理信息数据由第三方单位生产,提供人仅对第三方单位生产产品本身的真实性负责,地理信息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由第三方单位负责。

六、申请单位如不按本须知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使用本地理信息数据,将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提供人有权无条件终止申请单位使用相关数据,收回所提供数据和相关资料,并要求申请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供人收回或终止申请单位的使用本信息数据时,申请单位不能保留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

七、申请单位仅限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本地理信息数据。申请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申请。

 

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为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线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为涉及管线地理空间属性的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存储、处理、传递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实行物理隔离, 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利用测绘成果完成相应任务后,应及时上交或在主管部门监督下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用户发现测绘成果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测绘、管线信息或保密管理部门。

七、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申请单位承诺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信用监督,自觉承担因工作失误而产生的各项责任。

二、已熟知并遵照执行上述申请使用须知和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中提出的相关事项,并将相关事项要求告知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地理信息数据使用人。

三、本项目范围内自行开展的管线修补测及竣工测量成果应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提供人汇交。

四、积极配合宜昌市地下管线探测普查及管线信息动态维护等管线数字化管理工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保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城市建设档案馆审批意见

经办人

  经办时间  

科室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馆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地下管线档案信息使用申请表 .docx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