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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17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宜昌高新区社管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ld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宜昌高新区社管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宜昌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大战略部署,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创新护理服务模式,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培育福利服务新业态,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开展、健康发展,探索建立适合本市实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互联网+护理服务,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充分发挥试点医院的带动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市推广互联网+护理服务,精准回应群众需求,为特殊人群提供更加便捷可及的护理服务

  二、试点工作原则

  (一)依法开展,规范服务。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的原则,确保有关服务规范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满足需求。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健康特征和对护理服务迫切需求,聚焦老年失能、长期卧床、院外康复等特殊人群,结合我市区域康养中心建设需求,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增加护理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三)明确主体,强化监管。“互联网+护理服务”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开展,强化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取得互联网诊疗或互联网医院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通过互联网医院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实现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试点医疗机构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三、试点单位

  (一)第一批试点医院: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国药葛洲坝中心医院、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宜昌市中医院。

  (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探索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任务

  (一)明确工作机制

  1.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医院,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市护理质控中心建立和完善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和指导。

  2.试点医疗机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长,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协调组织对服务对象综合评估工作和统筹安排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切实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明确功能定位及资质要求

  1.功能定位。“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派出在本机构注册(或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患者或健康人群提供护理服务、护理指导和健康咨询等。主要形式:一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罹患疾病、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二是设立互联网护理专科门诊,为老年病、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或孕产妇等人群提供医疗行为相关护理指导和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2.服务提供主体及资质。的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须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服务、互联网诊疗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需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市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2)护士资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需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可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到。提供腹透管维护、PICC维护等专科护理服务项目的,派出护士必须具备相应专科市级以上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所有派出护士必须接受市级和派出机构组织的“互联网+护理服务”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三)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

  1.服务对象。“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慢性病患者、特殊疾病患者、高龄或失能人群、母婴人群等有上门护理服务或线上护理指导咨询服务需求的人群。医疗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前,需对服务对象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可以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方可提供相关服务。

  2.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线上护理指导咨询、居家专项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中医护理、母婴护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1)可提供的服务项目。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下发的第一批50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第一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见附件1),各试点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后从中遴选本机构可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服务项目中涉及外带药品治疗的,需有实体医疗机构具有处方权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本机构提供的药品需经药师审验合格。

  (2)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情况。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的;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

  加强护理人员培训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护理质控中心根据省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岗前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全市“互联网+护理服务”岗前培训。各试点医院对本机构内参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所有护理人员开展持续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综合评估、重点病种护理要点、各项护理操作技能等。通过培训不断提升护士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增强突发状况的紧急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护士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宜昌市“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应急预案下发,供各试点医院参考。各试点医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制度、流程、规范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建立完善本院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流程预案。教育从业护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确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技术平台开发与管理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拟自主开发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合作,搭建全市统一的“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各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入驻开展,也可以自主开发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合作搭建平台。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量统计分析、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通过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三级。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权责利。确保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信息技术平台高效运行、及时响应、溯源准确、信息安全。

  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试点医疗机构要增强“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护患双方合法权益。试点医疗机构应对服务对象和护士进行身份验证,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试点医疗机构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根据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工作全程记录仪等安全保障措施,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推进信息平台与公安身份证识别系统对接、从业护士和服务对象实名认证等工作;为护士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规范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机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加强联动,根据“互联网+护理服务”特点,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技术风险和劳务报酬等因素,规范和明确相关护理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互联网信息平台通过价目表等形式予以公示。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服务完成后应主动提供医疗机构收费明细清单。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10月至11月)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本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组织架构,确定试点单位、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规范等基础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

  各试点医疗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确定责任部门,完善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和标准,组织开展从业护士岗前培训和考核,搭建“互联网+护理服务”信息平台,组织从业护士为患者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护理质控中心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护理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调整相关工作措施。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26月)

  市卫生健康委对全市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有益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医院数量和服务项目覆盖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和市直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组织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确定具体工作安排和实施步骤,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监管防范医疗风险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卫生监督部门、市护理质控中心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关注全市“互联网+护理服务”开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开展。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执业安全意识,将“互联网+护理服务”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广泛宣传正确积极引导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服务对象反馈,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广泛宣传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进一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意义,让全社会、医疗机构和护士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的认识,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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