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见
栏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3-30 加入收藏
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见 鄂工商注〔2016〕42 号各市、州、县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号) 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 注字〔2015〕211号、要求,现就全省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义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是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 注册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 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市场主体 登记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机制。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是国务院、省政府 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是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信用约束的有效手段,是促进 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的重要举措。全省工商部门要充分认 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双 告知一承诺”工作职责。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 部门;适用情形为: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类市 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三、全面实行向申请人告知制度从2016年4月1日起,全省工商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向申请 人书面告知制度。登记受理人员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应依 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省政府授权省编办、省工 商局发布的《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拟制《工商 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见附件1),提交核准人员审定。经 核准人员审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在发放营业 执照时一并送达申请人。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办理登记业 务,涉及需要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可采取短信告知、 网上告知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后置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四、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 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的申请 人义务。从2016年4月1日起,申请人申办登记注册时,应按 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署的《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书面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 后,及时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等诚信守法事项。五、全面实行向相关部门告知制度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 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的“谁 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据《省人民政府关 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16] 2号)规定的告知工作要求,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及时 向“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共享交 换系统)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各级相关部门按省政府文 件要求通过“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 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交换系 统”由省政府主导,省工商局负责建设,计划8月底前投入全 省应用。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后,全省各级工商部门 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由内部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推 送到“共享交换系统”。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前的过渡 期内,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告知、 电子邮件告知或通过地方电子政务平台告知等多种形式,每两 周向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委托工商所登 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登记机关负责告知。六、切实做好实施保障工作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进行宣传,引导 市场主体提高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 自觉性。加强登记注册人员、市场监管人员、信息技术保障人 员业务培训,使之熟知规则、熟知流程、服务周到,全面提升 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效能。按照“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 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要求,做好“共享交换系统”的推广 应用工作,推动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本部门行 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 享、协同监管。附件:1.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2.承诺书参考文本湖北省工商局2016年3月30日附件1工商登记后置宙批事项告知书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本次工商登记涉及后置审批事项,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 办理相关审批证件。现将后置审批事项和相关审批部门告知如下:一、 后置审批事项:二、 相关审批部门:特别提醒:在后置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 经营活动;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将要承担法律 责任。告知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由领照人签收),一份存 入登记档案。告知单位用印可使用登记机关登记业务专用章。附件2承诺书(参考文本)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向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需要审批方能经营的项目, 将根据工商部门告知提示,依法及时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 批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前,不从事该项目的经营活动。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不从事 制售假冒伪劣、非法集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违法活动。涉及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登记。三、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觉及时在湖北 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xyjg.egs.gov.cn/)上公示 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公示 信息保证及时、全面、真实。承诺人签名:年   月    日注:1.承诺人为:企业(农民合作社)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分 支机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2.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在办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业务时 提交登记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留存。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鄂工商注〔2016〕42 号.docx鄂工商注〔2016〕42 号.pdf

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见

鄂工商注〔2016〕42 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号) 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 注字〔2015〕211号、要求,现就全省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义

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是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 注册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 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市场主体 登记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机制。

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是国务院、省政府 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是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信用约束的有效手段,是促进 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的重要举措。全省工商部门要充分认 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双 告知一承诺”工作职责。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 部门;适用情形为: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类市 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全面实行向申请人告知制度

从2016年4月1日起,全省工商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向申请 人书面告知制度。登记受理人员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应依 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省政府授权省编办、省工 商局发布的《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拟制《工商 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见附件1),提交核准人员审定。经 核准人员审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在发放营业 执照时一并送达申请人。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办理登记业 务,涉及需要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可采取短信告知、 网上告知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后置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四、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

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 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的申请 人义务。从2016年4月1日起,申请人申办登记注册时,应按 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署的《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书面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 后,及时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 关经营活动等诚信守法事项。

五、全面实行向相关部门告知制度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 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的“谁 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据《省人民政府关 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016] 2号)规定的告知工作要求,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及时 向“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共享交 换系统)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各级相关部门按省政府文 件要求通过“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 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交换系 统”由省政府主导,省工商局负责建设,计划8月底前投入全 省应用。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后,全省各级工商部门 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由内部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推 送到“共享交换系统”。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前的过渡 期内,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告知、 电子邮件告知或通过地方电子政务平台告知等多种形式,每两 周向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委托工商所登 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登记机关负责告知。

六、切实做好实施保障工作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进行宣传,引导 市场主体提高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 自觉性。加强登记注册人员、市场监管人员、信息技术保障人 员业务培训,使之熟知规则、熟知流程、服务周到,全面提升 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效能。按照“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 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要求,做好“共享交换系统”的推广 应用工作,推动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共

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本部门行 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 享、协同监管。

附件:1.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2.承诺书参考文本

湖北省工商局

2016年3月30日

附件1

工商登记后置宙批事项告知书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本次工商登记涉及后置审批事项,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 办理相关审批证件。现将后置审批事项和相关审批部门告知如下:

一、 后置审批事项:

二、 相关审批部门:

特别提醒:在后置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 经营活动;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将要承担法律 责任。

告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由领照人签收),一份存 入登记档案。告知单位用印可使用登记机关登记业务专用章。


附件2

承诺书

(参考文本)

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向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需要审批方能经营的项目, 将根据工商部门告知提示,依法及时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 批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前,不从事该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不从事 制售假冒伪劣、非法集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违法活动。涉及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登记。

三、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觉及时在湖北 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xyjg.egs.gov.cn/)上公示 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公示 信息保证及时、全面、真实。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承诺人为:企业(农民合作社)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分 支机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2.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在办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业务时 提交登记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留存。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