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政策解读
栏目: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1-05
一、出台背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1〕1373号)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试点环境,保障试点举措和具体要求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船舶检验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rdqu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1〕1373号)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试点环境,保障试点举措和具体要求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船舶检验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对船舶检验“简捷、便民、高效”的需求。

  二、出台意义

  在现有船舶检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小型船舶检验工作的特点,在保障船舶安全前提下,实行分类管理,简化检验内容,调整检验周期,减少检验流程,实施替代措施,优化小型船舶检验制度,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船舶检验服务。

  三、出台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检验的小于300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不包括渔船、客船、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自卸砂船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

  (二)优化措施。

  1、建立质量诚信管理机制

  船舶检验机构从设计、建造、安全营运、海事监督等船舶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过程、要素和结果中,收集船舶设计、修造质量和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保持情况等信息,采集小型船舶设计、修造单位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质量诚信记录,建立完善

  《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质量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质量诚信记录作为小型船舶检验优化试点工作评估的基础。

  2、简化建造检验程序

  (1)船舶修造企业出具小型船舶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代替小型船舶建造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安全与环保记录(如有),并可作为签发相应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的依据。小型船舶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质量合格证明、船舶主要参数和设备记录、质量自检结论、重要试验检测报告、重要船用产品证书信息等。船舶建造单位对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中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在适检条件评估通过、质量诚信记录良好的前提下,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船舶建造单位规模化生产特点,采用抽查检验项目和抽查质量自检记录等方式,对同一建造工艺和生产条件下的小型船舶(载客大于8人的客运船舶除外)建造检验工作进行优化:

  对于使用与首制船同一套审批图纸、改动部分较小且不影响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水准的小型船舶,经图纸审查合格、抽查合格和建造质量证明书审查合格,船舶检验机构可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对于与首制船已审批图纸相比,有相同的船舶类型、功能和推进方式,有类似的外形、结构和设备配备,仅船舶尺度不同且船长小于10米的小型船舶,在完成前3艘船单船建造检验发证后,经图纸审查合格、抽查合格和建造质量证明书审查合格,船舶检验机构可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3、优化营运检验程序

  (1)根据小型船舶航区、类型、尺度、材质和船龄等因素和抗风等级,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船舶最近一次年度、中间或换证检验,采用免于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船底外部检查等措施便利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四)。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申请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前,应对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进行自检。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采集的质量诚信记录,通过审查《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简称声明书,见附件五)的方式实施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包含的年度检验项目。声明书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长(或承担船长职责的驾驶员)签字确认,并对签署内容真实性负责。

  (3)对营运中的小型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应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在双方可以接受的时间和地点集中实施检验。因集中检验需要,检验可提前至相应间隔期到期日前6个月内进行,检验后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的周年日保持不变。

  (4)根据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质量诚信记录,按照效果等同原则,船舶检验机构可选择审查声明书,实施水下检验、吊梢(压载)检验、远程检验等检验方式。具体检验替代方式选择见附件六。

  船龄为12年以上纤维增强塑料材质的载客小于等于12人的客运船舶、船龄为24年以上钢质或铝合金材料的载客小于等于12人的客运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每年应当在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周年日到期前3个月内,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

  4、优化“e船检”服务程序

  在“e船检”开通小型船舶检验申报专栏,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自行下载《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或《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并如实填写完成申报。

  附件:

  1、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质量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格式)

  3、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评估办法(试行)

  4、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优化方案

  5、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格式)

  6、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项目可选择的替代方式

  附件一

  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

  工作质量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小型船舶检验制度,推动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坚守安全、环保底线,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机制,优化船舶检验相关程序,为群众提供简捷、高效、便民的船舶检验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行政辖区内纳入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营运中小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

  第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纳入本办法的船舶修造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自检机制、质量诚信和船舶质量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对诚信记录良好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采集的质量诚信记录,通过审查《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的方式实施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中包含的检验项目。声明人对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并接受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诚信记录良好的船舶修造企业,在适检条件评估通过后,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船舶建造单位规模化生产特点,采取抽查检验项目和抽查质量自检记录等方式,对同一建造工艺和生产条件下的小型船舶建造检验工作进行优化。船舶建造单位所出具的船舶质量证明书,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作为签发相应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的依据。

  第六条 船舶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失信名单:

  (一)企业未建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自检制度的,或自检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二)经查实,申请免检前未严格按照自检要求开展安全和环保项目自检以确保船舶符合法定要求的,或声明书弄虚作假的,或自检后未对未达标项目作出有效整改的;

  (三)在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船舶安全检查滞留或因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不合格被查处的;

  (四)擅自改变船舶主尺度或擅自更换主机、发电机等船上重要设施设备的;

  (五)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

  (六)发生与船舶质量相关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件的;

  (八)企业所属船舶失信比例超过20%的;

  (九)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失信名单:

  (一)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不适岗,不能落实按图施工要求,或不落实自检机制,不能保证修造质量或导致船、图、证不符的;

  (二)对船舶缺陷拒不整改并将船舶交付船东,危害水上运输安全环境的;

  (三)船舶设计图纸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造,导致无法验证已开工项目建造质量或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建造船舶使用旧材料、旧设备或使用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的;

  (五)提供虚假技术资料的;

  (六)修造质量出现重大问题造成船舶安全事故的;

  (七)违规为船舶实施非法改装改建的;

  (八)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会同海事、水路运输、港口等管理机构建立诚信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有关诚信信息。

  第九条 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小型船舶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检验机构将立即停止对其实施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并按照现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检验管理要求重新检验,2年后质量诚信有显著改善的可以重新申请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 船舶发生失信行为后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每年度向社会公示诚信记录名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小型船舶”系指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检验的小于300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不包括渔船、客船、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运输的船舶、自卸砂船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未涉及的其他船舶检验管理事项按照现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检验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二

  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船名为 、船籍港为 ,船舶识别号为 、图纸批准号 总吨位为 、船长为 的船舶,系我单位严格按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船舶建造、产品安装、设备试验、质量检查等工序生产的产品,建造全过程经我单位自检确认,符合批准图纸要求,船舶质量合格,现准予出厂。

  我单位对本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中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客观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船舶建造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第一部分 船舶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

  (船舶主要参数和设备记录格式应动态调整,并与适用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应船舶法定证书安全与环保设备记录 (如有)部分一致。)

  一、船舶基本参数

  二、船体部分

  三、锚设备

  四、舵设备

  五、消防设备

  六、救生设备

  七、航行设备

  八、信号设备

  九、无线电设备

  十、推进装置

  十一、锅炉

  十二、空气瓶

  十三、电气设备

  十四、船员舱室

  十五、吨位丈量

  十六、载重线

  十七、防止油类污染

  十八、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十九、防止生活污水污染

  二十、防止垃圾污染

  二十一、防止空气污染

  二十二、防污底系统

  二十三、特种机械

  二十四、备注

  第二部分 其他资料

  一、船舶建造重要节点照片(含安放龙骨、下水前、下水后、完工等)

  二、船舶建造全过程质量自检情况及自检结论

  三、船舶建造全过程相关检验、检测、试验、测量记录或报告

  四、主要原材料、机电等设备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五、船舶识别号授予书、船名核准书复印件

  六、船舶检验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附件三

  宜昌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船舶修造企业适检条件评估办法

  (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小型船舶检验制度,加强对适检船舶修造企业的管理,保障小型船舶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根据《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在建立质量自检制度的基础上,可以申请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适检条件评估,评估通过后结合质量诚信记录实施小型船舶检验优化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检验的小于300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不包括渔船、客船、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运输的船舶、自卸砂船和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

  第三条 船舶修造企业申请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

  (二)持有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

  (三)有与其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等级相适应的船舶船体、轮机、电气、工艺、焊接、检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船舶焊工合格证书的电焊工;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持有国家相关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 从事船舶修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对建造、改建船舶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当按规定报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在施工中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技术设计方案。

  第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船舶质量监督和检验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修造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建造、改建或修理船舶应当使用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

  第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焊工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船舶焊工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船舶修造焊接工作,不得使用无证焊工或使用焊工超出技术等级合格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船舶修造作业。

  第八条 适检条件评估有效期为2年,期间至少对船舶修造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复查过程中发现不满足本评估办法的,船舶检验机构停止对船舶修造企业实施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措施,在建小型船舶按照现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检验管理要求重新检验。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评估通过的船舶修造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未申报进行小型船舶适检条件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船舶修造企业,按照现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和检验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四

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优化方案

 

 

船舶分类

检验间隔期

1

换证检验间隔期

2

换证检验间隔期

3

换证检验间隔期

4个及以后  换证检验间隔期

高速船、载客大于8人且小于等于12的客运船舶

不作调整

普通货船、公务船、载客小于等于8人的客运船舶

免于年度检验

其余不作调整

不作调整

工程船、推(拖)船

免于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其余不作调整

免于年度检验 其余不作调整

不作调整

趸船、囤船、浮船坞、游艇、内河区域性船舶

免于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其余不作调整

免于年度检验

其余不作调整

不作调整

在上述表格中船舶检验间隔期调整的基础上,还可:

1、考虑到《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1998)》的检验种类仅有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对于内河载客小于等于8人的木质客运船舶,第6年、12年、18年及以后的每个年度检验均不允许采用附件六规定的替代方式,第2年至 5年、第711年的年度检验可以免于开展,其余年度检验不予减免。

2、对内河小型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前2个换证检验间隔期内(包括第 2 次换证检验时),船底外部检查可减少至2次,并可结合第1次和第2次换证检验进行。

3、对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或载客小于等于12人的客运船舶加强检验船龄的小型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的部分检验项目可选择附件六规定的替代方式。

4、对于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船长小于10米的下列小型船舶(除载客小于等于12人的客运船舶以外),图纸审查和建造检验合格后,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个原换证检验间隔期的证书,同时免于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等,仅保留换证检验和结合换证检验进行的船底外部检查。

1IV类和V类游艇 ;

2)平静水域营运限制船舶;

3C级航区船舶 ;

4)内河区域性船舶。

 

  附件五

内河小型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船检登记号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船舶年度检验项目的自检情况

1.操舵装置:传动装置及舵连接可靠,无严重磨损和腐蚀;操作可靠、转动灵活、控制系

2.舵设备、锚系泊设备:外观技术状况良好,无严重磨损和蚀耗,使用情况良好。

3.载重线:

1)载重线标志、水尺的勘划准确、完整;

2)门、窗、盖等关闭装置能阻挡水的进入,干舷未发生改变;

3)排水舷口、栏杆或扶手、舱口围板、门槛等的设置未发生改变。                    4.船体结构及水密完整性: 船体结构未发生改变,水密门、水密舱壁完好;水线以下各舱室无渗漏现象或损坏的结构已修复。

5.结构防火未作改动,有关设施完好,安全通道、应急逃口等有效。

6.推进系统:

1)船舶主辅机、齿轮箱、轴系及螺旋桨外观良好,正常可用;

2)油箱(柜)及燃油系统完好,无渗漏现象;

3)通风设备遥控切断设施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7.机舱和汽油箱储存舱室通风有效。

8.机舱自动化控制处所的报警、自动、停车功能正常。

9.舱底和压载管系系统: 舱底、压载、甲板排水、空气和测量管系等使用正常,各部位无

10.救生、消防、航行、信号、无线电、内部通信、报警设备/系统:设备配备符合规定,使用正常。

11.电气:电气设备使用正常,绝缘、避雷及保护接地装置情况良好。

12.防污染设备: 配备有滤油设备或油污水储存柜、垃圾箱、生活污水装置(如有使用正常

13.是否更换过发动机                                       是口 否口

 

 

 

 

 

 

 

 

 

 

 

 

 

 

 

 

自船舶检验机构上次现场检验以来 维修、改装或海损(事故)情况

 

本船已按照相应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完成船舶年度检验项目的自检,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相符,技术状况满足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与环保要求。本人对本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接受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保证在日后的运营中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船长(驾驶员):(签字)

联系方式:

     

 

 注∶根据船舶自检情况在口内做标记, √表示正常,一表示不适用, O表示存在问题

  
附件六

营运中的小型船舶检验项目

可选择的替代方式

序号

     

可选择的替代方式

一、年度检验项目

1

对磷酸铁锂电池电力推进、LPG LNG 动力 船舶,其推进动力系统的检验项目

不允许替代,特殊情况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对酸性铅板型或碱性镍板型蓄电池电力推进船舶,其推进动力系统的检验项目

实施远程检验

结合质

量诚信

管理

3

其他年度检验项目

审查声明书或实施远程检验

二、中间检验项目

1

对磷酸铁锂电池电力推进、LPG LNG 动力 船舶,其推进动力系统的检验项目

不允许替代,特殊情况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对酸性铅板型或碱性镍板型蓄电池电力推进船舶,其推进动力系统的检验项目

实施远程检验

结合质

量诚信

管理

3

包含的其他年度检验项目

审查声明书或实施远程检验

4

其他中间检验项目

不允许替代,特殊情况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船底外部检查项目

 

1

船底外部检查项目

实施水下检验、吊梢(压载)检验、远程检验

或其他经省级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评

估有效的替代方式

结合质

量诚信

管理

四、换证检验项目

1

检验项目

不允许替代,特殊情况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临时检验项目

1

检验项目

不允许替代,特殊情况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常见替代方式包括∶

  1、水下检验。当条件良好并且具有适当的设备和经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时,船舶检验机构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漂浮状态下以水下检验作为船底外部检查的替代检查。对于15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在进行水下检验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

  2、吊梢(压载)检验。使用起吊设备(增加或减少压载调整船舶浮态的方法)使船舶整体或部分露出水面, 实现对船舶水下部分有关项目的检验。

  3、审查声明书。船舶检验机构可结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质量诚信记录采用审查声明书方式替代小型船舶的 年度检验或部分中间检验项目,但不得用于小型船舶的换证检验项目和临时检验项目。

  4、远程检验即船舶检验机构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完成对相关检验项目的检验,获得与现场检验程度相当的检 验结果。如遇网络不畅等因素影响,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采用先拍摄视频,再进行上传的方式进行。采用远程实时视频检验时,应能实现被检验船舶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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