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切实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保障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全市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将“按照不高于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调整为“不高于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贷款额度”。即: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十二个月内存在人才补贴、人才奖励、自主缴存补缴的,补缴金额可计入月缴存额及缴存余额参与额度计算。
二、相关说明
(一)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中心已受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按原贷款政策继续办理;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拟办理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已前往中心营业部进行预审,且预审通过的,可按原贷款政策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借款人已进行贷款预约,按预约日期前往指定柜面办理的,可按原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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