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04
一、2021年7月,中心根据省委省政府、省住建厅要求,不再提留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保证金。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中心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业银行签订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公积金监管账户。中心在贷款发放时,按约定比例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公积金监管账户中。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及中心三方共同

  一、2021年7月,中心根据省委省政府、省住建厅要求,不再提留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保证金。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中心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业银行签订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公积金监管账户。中心在贷款发放时,按约定比例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公积金监管账户中。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及中心三方共同监管。在项目购房客户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后,中心再根据相关规范解控监管资金。因此在第六条增加相关内容,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进行修改。

  二、近年来,随着央行对房地产行业融资管控趋紧,房地产行业从野蛮扩张逐步走向高质量发展。行业调整过程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烂尾的现象,在对购买期房的购房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对公积金贷款造成了重大风险。公积金的资金属于每一位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和缴存职工共同承担。中心时刻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作为工作的重点。为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障缴存职工权益,中心一方面严格项目准入审核把关,强化合作期间项目风险管理,着重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守法意识、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以及项目能否如期建成等情况,将项目合作纳入中心党组会审议及表决。另一方面通过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逾越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设定的三条红线及项目在建工程、土地抵押情况,分档次设定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比例。不与逾越三道红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期房项目进行合作。对于所有商品房现房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后再发放贷款。因此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进行修改,新增第六条、第十四条部分内容,以及新增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三、近年来,面对风险频发的房地产市场,中心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参与化解项目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房地产项目建设,促进宜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存在风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恢复合作的,由当地政府出具书面函件,中心党组研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提供足额担保物,中心再支持项目购房客户公积金贷款。因此新增第十五条。

  四、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企业。但按照当前政策,中心可同暂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公积金贷款合作,却将资质等级为四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排除在外。目前存在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暂定资质证书到期后,认定为四级资质,其购房客户存在公积金贷款需求。为促进宜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中心在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此类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客户申请公积金贷款。因此对第六条第(1)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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