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14
我县于2017年出台《兴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效期三年,截止目前已超过文件执行有效期,从去年以来,我们走访了县内部分重点企业,征求了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在借鉴参考周边县市区政策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
     
         我县于2017年出台《兴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效期三年,截止目前已超过文件执行有效期,从去年以来,我们走访了县内部分重点企业,征求了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在借鉴参考周边县市区政策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初稿起草完后,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健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并完善,形成讨论稿。

        关于《优惠政策》:我们一是整体保证了政策延续性,没有对原出台的政策进行大的调整,保持我县招商引资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进一步结合我县实际,对不适用、不能兑现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对未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三是对原有政策中对同一事项多处表述的内容进行了整合。扶持政策从项目落户、财力贡献、投融资、人才激励、企业上市、突出贡献等九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兴山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六争创、六中心”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兴山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并同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项目(不含采掘业、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区的项目执行“飞地”园区有关政策。

  第一条 项目落户扶持

  1.工业园区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土地出让可根据企业需求采用弹性出让政策。对于落户在湖北兴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超出3万元/亩的地价部分,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在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扶持至5万元/亩,在项目投产时扶持至3万元/亩。落户开发区范围外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明确扶持政策。

  说明:该条款将原26号文件中投资规模由2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增加实行“标准低”出让政策。

  综合考虑我县近几年落户项目情况,土地价格作为项目落户的核心要素之一,备受企业关注,因土地政策收紧,不能再搞“装进篮子都是菜”,要择优引入企业和项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2017年以后土地价款不能由财政直接返还,我县在引进君邦公司之后,引进的众智、卡乐尔、雅邦均未能直接享受该政策,所以我们建议在企业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或其他渠道单独列支资金予以解决,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2.对新引进租赁创业孵化园等国有平台或盘活使用闲置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的非供地类项目,年度缴纳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连续2年按照年度租金的50%进行补助,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给予全额补助。

  说明:该条款整合了原26号文件第三条“小微企业孵化扶持”条款,根据省级开发区关于“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3000元/平方米)、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225元/平方米)”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创业孵化园企业入驻和现有厂房闲置情况,现建议如下:一是提高入驻创业孵化园项目质量,将年度纳税标准由原100元/平方米(6.67万元/亩)调整为150元/平方米(10万/亩);二是增加了盘活使用闲置厂房的类型,主要是鼓励投资人集约使用土地,盘活使用现有废旧闲置厂房。

  3.对新引进租赁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达到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以其缴纳的“两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50%为基数,3年内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以租赁费为上限。

  第二条 财力贡献扶持。

  1.工业类企业新引进工业项目投产后,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照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

  说明:将“三免三减半”,即前3年按实缴两税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实缴两税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调整为“六减半”,即连续6年按实缴两税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

  上述政策调整原因:一是税收贡献回报时间周期长,落户项目从开工到建成投产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投产后至少还需6年时间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要七年以后才能对地方财力有较大贡献,确实是回报周期太长;二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大量购置机械设备,形成一定固定资产投资,在企业建成投产后,因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产品销项税收,本身实缴税收本就不高,抵扣之后前期税收更少,所以三免政策意义不大。

  2.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注册地在我县且年实缴两税超过20万元的批零住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前3年可享受阶梯式优惠政策:实缴两税在20万(含)至200万(不含)区间、200万(含)至500万(不含)区间、500万(含)至1000万(不含)区间的,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分别按最高不超过50%、60%、70%给予扶持;1000万元以上的另行议定。3年期满后,若企业缴税实现增长,第4年开始,以第3年缴税额为存量基数,对增量部分比照上述阶梯式优惠比例享受政策,以3年为一个周期。

  说明:为支持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该条款修改后采用阶梯式的奖励标准对企业进行扶持。

  3.农业产业化企业凡在我县投资国家鼓励类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算,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照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

  说明:该条款属新增条款,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县内金融机构融资的,原则上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说明:对条款对原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明确了贴息标准、规模和年限。该条款根据落户企业的实际金融需求,同时整合了原26号文件中第四条第2点和第七条第1点关于贷款贴息等融资服务的表述(原第四条第2点和第七条第1点只提到了“提供对应资产的融资服务”和“实施专项贷款贴息”,未明确贴息标准、规模和年限,条款整合后进一步明确了优惠政策)。

   第四条 集约发展支持。

  支持企业在符合规范的条件下,建设框架结构多层厂房及仓库,并实行分层奖励: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说明:该条款调高了对多层厂房的补助标准,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并实行分层奖励。

  第五条 股权投资支持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龙头项目或纳入支持上市的后备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协议方式明确。

  说明:该条款与原26号文件保持一致

  第六条 创新人才支持

  对招商引进年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年度起5年内,其管理和科研高端人才(每个企业不超过10名,贡献突出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名额),可按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90%给予扶持。企业落户后,政府负责协助企业招聘人员,协调企业员工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子女入学等配套服务保障。

  说明:该条款对原26号文件第九条人才服务进行了修改,根据招引企业实缴两税情况,将原100万元调整为200万的政策享受纳税门槛较适宜。

  第七条 强企兴企补助。

  1.企业上市激励:比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政发〔2021〕11号)文件有关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说明:该条款与原26号文件保持一致。

  2.企业在兴设立总部:县外企业在兴山设立母公司(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培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以其在兴山注册后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连续5年按最高不超过70%给予扶持。

  说明:该条款整合了原26号文件第七条第2点和第八条相关内容,适当放宽了范围,增加了培训中心。

  第八条 突出贡献支持

  对年度实缴“两税”超过4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亩、实现产值超过500万元/亩的招商引资企业,授予“亩产英雄”单位,一次性奖补100万元,予以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对税收贡献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企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可根据其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说明:该条款属新增条款,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进行突出贡献支持,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

  第九条 一事一议支持

  对符合兴山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具备发展前景好、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的重点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具体以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说明:我们综合考虑到项目投资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推动我县发展程度不同,我们建议将一事一议扶持单独列为一条,以利于对投资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匹配针对性的政策保障,预留政策依据。

  兴山县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达到上述政策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原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产业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科经局、税务局、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各项优惠政策可综合或单独使用,以合同约定为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兴山县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达到上述政策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原《兴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兴政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一、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标准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3)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法人企业;

  (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法人企业。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国家重点服务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涉及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业中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外等行业。

  企业应按照当年的营业收入来评定是否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业企业库。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如下:

  (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3)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兴山县招商服务中心

  2022年2月14日

相关文件链接:《兴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原2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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