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兴山县人民政府2022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兴山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六争创、六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山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兴山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六争创、六中心”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兴山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并同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投资合同(协议)项目(不含采掘业、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区的项目执行“飞地”园区有关政策。

  第一条 项目落户支持

  1.工业园区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土地出让可根据企业需求采用弹性出让政策。对于落户在湖北兴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超出3万元/亩的地价部分,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在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扶持至5万元/亩,在项目投产时扶持至3万元/亩。落户开发区范围外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明确扶持政策。

  2.对新引进租赁创业孵化园等国有平台或盘活使用闲置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的非供地类项目,年度缴纳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连续2年按照年度租金的50%进行补助,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给予全额补助。

  3.对新引进租赁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达到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以其缴纳的“两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50%为基数,3年内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以租赁费为上限。

  第二条 财力贡献支持

  1.工业类企业。新引进工业项目投产后,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照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

  2.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注册地在我县且年实缴两税超过20万元的批零住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前3年可享受阶梯式优惠政策:实缴两税在20万(含)至200万(不含)区间、200万(含)至500万(不含)区间、500万(含)至1000万(不含)区间的,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分别按最高不超过50%、60%、70%给予扶持;1000万元以上的另行议定。3年期满后,若企业缴税实现增长,第4年开始,以第3年缴税额为存量基数,对增量部分比照上述阶梯式优惠比例享受政策,以3年为一个周期。

  3.农业产业化企业。凡在我县投资国家鼓励类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算,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照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

  第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县内金融机构融资的,原则上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集约发展支持

  支持企业在符合规范的条件下,建设框架结构多层厂房及仓库,并实行分层奖励: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400元,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股权投资支持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龙头项目或纳入支持上市的后备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六条 创新人才支持

  对招商引进年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年度起5年内,其管理和科研高端人才(每个企业不超过10名,贡献突出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名额),可按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90%给予扶持。企业落户后,政府负责协助企业招聘人员,协调企业员工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子女入学等配套服务保障。

  第七条 强企兴企支持

  1.企业上市激励:比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兴政发〔2021〕11号)文件有关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2.企业在兴设立总部:县外企业在兴山设立母公司(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培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以其在兴山注册后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为基数,连续5年按最高不超过70%给予扶持。

  第八条 突出贡献支持

  对年度实缴“两税”超过4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亩、实现产值超过500万元/亩的招商引资企业,授予“亩产英雄”单位,一次性奖补100万元,予以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对税收贡献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企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可根据其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一事一议支持

  对符合兴山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具备发展前景好、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的重点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具体以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条附则

  兴山县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达到上述政策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原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产业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县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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