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03
(2022年2月28日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是指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购买商品房并申请公积金贷

(2022年2月28日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是指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购买商品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所购商品房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合作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贷款管理科负责管理城区的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并负责城区公积金贷款合作申请的受理、调查及初审;各县市区营业部负责管理所在地的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并负责所在地公积金贷款合作申请的受理、调查及初审。

第二章 合作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含暂定资质)以上资质证书。

  (二)开发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三)已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

  (四)开发企业同意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已建立公积金制度。

  (六)不存在金融欺诈行为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

  (七)土地、在建工程、银行账户等未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

  (八)开发企业同意开设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监管账户并接受中心及委托贷款银行共同监管,监管账户中所有资金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开发企业同意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为购房客户提供担保。

  (九)开发企业申请合作项目为商品房期房的,未逾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设定的“三道红线”或逾越两道及以下红线的。

  (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发企业逾越三道红线的,须开发项目转为现房后,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项目合作。

第三章 合作程序

  第八条 开发企业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个人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企业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质证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4.征信报告;

  5.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上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商品房预售款账户开设证明及复印件。

  (二)项目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权证明单)及复印件;

  2.合作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情况说明;

  3.合作项目总平面图。

  (三)其它资料

  1.银行项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复印件;

  2.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复印件;

  3.土地抵押证明复印件;

  4.银行同意释放证明。

  第九条 中心收到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相关资料并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实地勘察。

  (一)项目立项及报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批文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二)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

  (三)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四)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栋数、套数及户型设计等情况;

  (五)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六)项目建设进度及销售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营业部自收到开发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在“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开发企业合作项目申报资料并电子成像后提交上传,同时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申报表》报送至贷款管理科。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科负责对县市区营业部报送项目进行复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复审通过的项目,由贷款管理科汇总后提交中心党组会终审。

  第十二条 县市区的合作项目由县市区营业部负责人向中心党组汇报,城区的合作项目由贷款管理科负责人向中心党组汇报,计划财务科、审计科列席参加中心党组扩大会,就合作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心党组对拟准入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及表决。审核通过后,贷款管理科、县市区营业部在5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贷款管理科负责汇集全市已签协议合作项目电子信息并报送办公室。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科和县市区营业部应加强合作项目动态管理,定期查看企业月报、合作项目施工进度、销售及资金状况,认真记录调查情况并归档。对情况异常的合作项目,贷款管理科和县市区营业部应立即提出项目停用或终止合作建议,报告中心领导。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合作期间,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管理科和县市区营业部应立即停用或终止项目合作: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的;

  (二)有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价折扣歧视性规定的;

  (三)停工达3月及以上的;

  (四)存在金融欺诈行为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无法在不动产部门办理期房转现房手续的;

  (七)土地、在建工程、银行账户等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第十五条 被暂停的合作项目,开发企业申请恢复正常状态的,须县级及以上政府向中心出具书面函,经中心党组会集体研究后,由相关平台提供担保或开发企业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中心按不超过抵押物价值70%提供贷款),落实阶段性担保责任后,方能恢复项目正常状态。

  第十六条 商品房期房合作项目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具体额度为:

  (一)开发企业未逾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设定的“三道红线”,无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的额度为贷款总金额的10%,有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的额度为贷款总金额的20%;

  (二)开发企业已逾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设定的“三道红线”中一道红线的,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的额度为贷款总金额的20%;

  (三)开发企业已逾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设定的“三道红线”中两道红线的,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的额度为贷款总金额的25%;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新增合作楼栋的,贷款管理科和县市区营业部应当重新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新增楼栋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比例,新增楼栋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比例小于等于同开发企业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执行。

  新增楼栋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比例大于同开发企业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的,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新确定的比例执行,已合作楼栋比例不发生变化。

  开发企业申请新增合作楼栋时,逾越三道红线的,新增楼栋须转为现房后,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再申请新增合作楼栋。原已合作楼栋可继续合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比例不发生变化。

  第十八条 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划转,并转入开发企业在委托贷款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中。

  第十九条 中心和县市区营业部应为开发企业建立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台账,并定期对账。

  第二十条 所有的现房合作项目,须《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办妥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并核对无误后,按中心规定解控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商品房期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可分期分批解控,解控标准为:留足抵押权证未办理到位的借款人贷款余额后剩余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可解控。原商品房现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资金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约定解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准入管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项目初审、复审、终审过程中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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