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市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16
一、出台背景1.随着宜昌新型城镇化进一步推进、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住房)推广以及二胎、三胎政策的逐渐普及,宜昌城市居民尤其是多孩家庭对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释放,住房保障力度亟待加强,中心立足职能,在目前重点保障购买首套首贷自主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加大对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政策支持,调整二套房

  一、出台背景

  1.随着宜昌新型城镇化进一步推进、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住房)推广以及二胎、三胎政策的逐渐普及,宜昌城市居民尤其是多孩家庭对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释放,住房保障力度亟待加强,中心立足职能,在目前重点保障购买首套首贷自主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加大对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政策支持,调整二套房提取使用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2.为进一步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故调整购买现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

   二、调整内容

   (一)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提取使用政策调整

  1.取消“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

  2.取消“所购住房为第二套住房,若已提取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政策。

  3.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既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余额,也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二选一”。

   4.将购买第二套住房(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总房款的50%调整为30%。

   5.将购买第二套住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视房龄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房龄≤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总房款的50%调整为30%;20年<房龄≤3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为40%。

  (二)关于购买现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调整

   将“商品房现房可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未办理到位时发放公积金贷款,按贷款金额的100%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公积金监管账户”调整为“商品房现房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将全额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3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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