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安居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推动宜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二套房公积金使用限制。取消“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及“所购住房为第二套住房,若已提取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二、降低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第二套住房(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交付总房价5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调整为“购买第二套住房(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购买第二套住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龄≤20年的,已交付总房价5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调整为“购买第二套住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龄≤20年的,已交付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20年<房龄≤30年的,已交付住房总房价6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40%。”调整为“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20年<房龄≤30年的,已交付住房总房价40%以上的房款,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三、从严防范商品房贷款风险。“商品房现房可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未办理到位时发放公积金贷款,按贷款金额的100%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公积金监管账户”调整为“商品房现房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办理到位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将全额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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