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直机关直管公房和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机关小区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制定了《宜昌市市直机关直管公房和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四月三十日
宜昌市市直机关直管公房和
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市直机关直管公房和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机关小区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工与申报
(一)装修人(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机关物业管理机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装修人或装修企业应当与机关物业管理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交纳装修保证金,办理《住宅装修施工许可证》。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内容如下: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一般规定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的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装修人从事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水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5、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
(三)装饰装修施工应注意的事项
1、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程序,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住房和财产的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2、装饰装修活动中所产生的建筑装修废弃物及垃圾,不得随意倾倒,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归集清运。
3、业主及装修施工人员应自觉接受物业管理机构及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竣工验收与保修
(一)直管公房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三)直管公房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书和环保说明书。
四、违规责任
(一)装饰装修户因其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停水、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二)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水、供气管道和设计造成损坏的装修人负责赔偿。
(三)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修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机关物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工,提出警告,并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给予处罚。
五、附则
市直机关直管公房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室内装饰装修由市下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管理部负责管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管科负责管理。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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