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直机关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机关公房)管理,充分发挥公有住房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委办、政府办《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宜办文〔2011〕33号)及《市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宜府管〔2011〕4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纪委、市房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结合目前房屋租赁市场行情以及机关公房实际,对机关公房的租赁价格提出了调整方案,并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机关的秘书长和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等单位领导研究同意。现将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方案
一是机关公房租金的计算公式:使用面积×单位面积租赁价格;二是单位面积租赁基本价格:每月每平方米9元人民币;三是根据不同地段和楼层,设置地段调节系数和楼层调节系数;四是新租赁价格的执行时间:按照宜办文〔2011〕3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市直机关公房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相关手续的办理
现有承租户须在接到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房管科办理继续租房或放弃租房的相关手续。继续租住的,须按新标准重新与我局签订租赁合同;放弃续租的,应在房管科办理退房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腾空,并将其租住期间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按时结清,房屋钥匙交还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房管科。
对于逾期既不办理租房手续、又不办理退房手续的承租户,财务关系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由财务科按新标准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财务关系不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经房管科出具证明后,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其工资中扣除。其他社会租住人员,若既不按照新标准缴纳房租,又不按时退房的,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房屋,并追究相关责任。
联 系 人:张涛
联系电话:6089025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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