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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缓缴”政策的实施细则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07 加入收藏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秭归县住建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湖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县域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缓缴落实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秭归县住建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湖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县域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缓缴”落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用户和个体工商户。

  二、污水处理费缓缴期起止时间: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可缓交污水处理费,不收取滞纳金。

  三、具体落实措施: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对营收计量、计费及收费系统进行变更,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相关费用支出纳入年度污水处理运营成本进行核算。

  四、到期缴费方式:2023年1-3月由供水企业适时追缴补收2022年10-12月缓缴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若企业用户和个体工商户无需缓缴污水处理费的,提出书面申请后,每月正常缴纳污水处理费。

  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4日

  (编辑:周澳 审核:桓勇 终审:梅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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