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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
栏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4-29 加入收藏
“五一”假期将至,旅游餐饮等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法治诚信文明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向全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合法诚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二、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规定,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低标价高结算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同时,不得以“送货下乡”、“厂家直销”、“降价促销”等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等行为。三、各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明码标价收费公示,门票价格应严格落实政府优惠减免政策。四、酒店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制饮料要标明计量单位和价格。五、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六、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节日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加强粮油肉禽蛋菜奶等农副产品、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开展对客运、旅游、住宿餐饮、娱乐等重点领域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并收费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将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集中公开曝光,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9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

“五一”假期将至,旅游餐饮等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法治诚信文明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向全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合法诚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规定,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低标价高结算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同时,不得“送货下乡”、“厂家直销”、“降价促销”等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行为。

三、各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明码标价收费公示,门票价格应严格落实政府优惠减免政策。

四、酒店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制饮料要标明计量单位和价格。

五、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节日期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加强粮油肉禽蛋菜奶等农副产品、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开展对客运、旅游、住宿餐饮、娱乐等重点领域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并收费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将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度高、被反复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集中公开曝光,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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