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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科学技术厅-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15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双减”政策要求,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我厅起草了《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以下分别简称《设置标准》《审批流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2021年7月19日,中办、国办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8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明确指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科技部门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双减”工作要求,省科技厅迅速行动,成立起草专班,围绕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重点研究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我省《设置标准》《审批流程》。随后,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等20个部门征求意见,累计收到9个部门33条意见,在充分研究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二、总体考虑一是坚持从严审批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范围,划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明晰有关部门职责及审批设立流程,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二是规范培训服务行为。《设置标准》中相关条款以落实“双减”工作任务、规范行业发展为立足点,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对培训场所、师资队伍、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实行属地管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市(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科技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三、主要内容《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坚持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设置有关标准,坚守培训质量和安全底线,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设置标准》共九章三十八条:准则、举办者、组织机构、开办资金、培训场所、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审批监管、附则。第一章准则共4条,明确制定背景和本标准适用范围及属地管理性质。明确培训机构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围绕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活动开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章举办者共4条,明确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自然人所需具备的条件,并对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提出要求,明确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第三章组织机构共7条,对培训机构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行政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等提出具体要求。第四章开办资金共3条,对举办培训机构须具备的资金、资产投入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第五章培训场所共5条,对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明确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第六章师资队伍共4条,对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教学科研、聘任外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作出明确,要求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第七章培训内容共4条,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第八章审批监管共5条,明确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等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共2条,明确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审批流程》包括机构新设、机构变动及附件等内容。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办理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办学审批通过后,举办者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变更和注销提出相关要求。附件: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双减”政策要求,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我厅起草了《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以下分别简称《设置标准》《审批流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2021年7月19日,中办、国办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8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明确指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科技部门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双减”工作要求,省科技厅迅速行动,成立起草专班,围绕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重点研究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我省《设置标准》《审批流程》。随后,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等20个部门征求意见,累计收到9个部门33条意见,在充分研究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

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从严审批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范围,划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明晰有关部门职责及审批设立流程,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是规范培训服务行为。《设置标准》中相关条款以落实“双减”工作任务、规范行业发展为立足点,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对培训场所、师资队伍、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实行属地管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市(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做好本区域内科技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

三、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坚持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设置有关标准,坚守培训质量和安全底线,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设置标准》共九章三十八条:准则、举办者、组织机构、开办资金、培训场所、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审批监管、附则。

第一章准则共4条,明确制定背景和本标准适用范围及属地管理性质。明确培训机构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围绕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活动开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举办者共4条,明确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自然人所需具备的条件,并对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提出要求,明确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共7条,对培训机构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行政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开办资金共3条,对举办培训机构须具备的资金、资产投入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五章培训场所共5条,对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明确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第六章师资队伍共4条,对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教学科研、聘任外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作出明确,要求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七章培训内容共4条,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第八章审批监管共5条,明确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等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共2条,明确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审批流程》包括机构新设、机构变动及附件等内容。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办理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办学审批通过后,举办者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同意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变更和注销提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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