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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 (草案)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01 加入收藏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和我省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发改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是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时,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的费用。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包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发生的成本支出。成本支出主要由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考务人员等考试活动必需的合理费用组成。三、考务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考试费中理论等笔试(含无纸化)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每人每科不得超过50元;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试费标准可参照考务费相关规定,不受标准上限限制。四、考试费中实践技能操作、面试、口试科目等收费标准因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或相关考试科目、收费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需要制定或调整的,省级考试单位应及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五、各考试单位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考区设在市、县的,考试费分成比例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考试成本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六、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时间、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和报名考试工作相关通知文件中公示收费项目、考试科目、考试考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咨询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鼓励考试单位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为考生缴费提供便利。八、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费用减免、退费政策。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长、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对全省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做好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工作。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9月  日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和我省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发改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是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的费用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包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发生的成本支出。成本支出主要由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考务人员等考试活动必需的合理费用组成。

三、考务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规定执行。考试费中理论等笔试(含无纸化)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每人每科不超过50;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试费标准可参照考务费相关规定,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四、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面试、口试科目收费标准因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或相关考试科目、收费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需要制定或调整的,省级考试单位应及时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

五、各考试单位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年。考区设在市、县的,考试费分成比例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考试成本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六、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时间、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和报名考试工作相关通知文件中公示收费项目、考试科目、考试考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咨询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鼓励考试单位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为考生缴费提供便利。

八、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生收取

考试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费用减免、退费政策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长、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全省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做好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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