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试行)》解读
栏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07
为保护医疗服务对象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省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试行)》。为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一、制定的基本情况(一)制定的必要性:在前期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些患者对医疗卫生机构所收费用不够明晰,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价格行为上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二)解决的主要问题: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方式和要求。通过公示办法的实施,方便医疗服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避免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一)起草过程:经过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及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省妇幼保健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调研,并已通过我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及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共收到7家单位书面反馈意见15条,我们对上述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三、主要内容(一)明确执行范围。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均应进行公示。(二)规范公示行为。办法要求公示内容应当规范、准确、完整、醒目,信息变动时应及时更新。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公示,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不得以增加收费、获取相关回报等不正当目的,欺骗、诱导或强制医疗服务对象重复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医疗。(三)丰富公开方式。根据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以便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服务信息的需求。(四)细化公示内容。结合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等实际情况,细化医疗卫生机构公示的具体内容及要素。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予标明;医疗服务对象可自主选择的服务事项,要特别明示。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告知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五)明确救济途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主要收费和服务窗口公示“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六)汇总处理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附件:


护医疗服务对象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省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试行)》。为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在前期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些患者对医疗卫生机构所收费用不够明晰,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价格行为上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方式和要求。通过公示办法的实施,方便医疗服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避免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经过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及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省妇幼保健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的调研,并已通过我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及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共收到7家单位书面反馈意见15条,我们对上述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执行范围。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均应进行公示。

(二)规范公示行为办法要求公示内容应当规范、准确、完整、醒目,信息变动时应及时更新。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公示,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不得以增加收费、获取相关回报等不正当目的,欺骗、诱导或强制医疗服务对象重复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医疗。

(三)丰富公开方式。根据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以便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服务信息的需求。

(四)细化公示内容。结合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实际情况,细化医疗卫生机构公示的具体内容及要素。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予标明;医疗服务对象可自主选择的服务事项,要特别明示。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告知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

(五)明确救济途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主要收费和服务窗口公示“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六)汇总处理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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