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并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要求:“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2019年5月8日,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2022年1月,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由县司法局负责文件起草工作。
二、政策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
《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1—2025年)》
《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开展第一批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一)深入调研。从2021年10月开始,县司法局就成立专班谋划推动该项工作,并展开了一系列调研,先后询问了周边县市区的工作推进情况,同时在网上学习借鉴了先进地区的作法和经验,并收集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做深入地学习研究。
(二)形成初稿。2021年12月,专班人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开始起草两个文件,于2022年1月初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司法局党组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两次集体研讨,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部门意见。2月11日,县政府办以函件形式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县司法局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1.《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1)明确了应该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及应当举行听证的具体事项。
(2)明确了施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及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程序要求。
(3)明确了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决策程序来实施,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4)明确了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5)明确各乡镇及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编制本乡镇、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组织实施。
2.《兴山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1)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及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2)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其审查处理意见;
(3)明确了合法审查为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县司法局人员列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4)明确各乡镇及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参照本办法,规范本部门重大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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