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兴山县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我县政府债券资金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兴山县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我县政府债券资金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兴山县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经县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山县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地方政府债券的申报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湖北省新增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和资金使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所有单位政府性债券资金的申报、转贷、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券资金,是以省政府为主体,在法定限额内发行并转贷到我县的债券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分为一般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在县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政府债券资金申报、转贷、使用、偿还、监管督查及预警通报。

  第五条县财政局工作职责:研究提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单位填报债券资金需求,做好债券发行申报工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拟定债券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及时拨付资金到相关项目单位;对债券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还本付息等日常工作;负责向人大报送政府债务管理报告。

  第六条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县发改局主要是提供符合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需求清单;

  (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配合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批复文件;

  (三)县审计局主要是依法对政府债券资金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使用、偿还等进行审计监督,防范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县银保监组主要是正确引导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行为,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及时了解金融机构涉及政府债务的业务状况,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

  (五)县国资局主要是从严监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及时摸清企业政府资产底数和偿债能力。

  第三章 债券申报

  七条根据县项目库安排部署,按照“先紧急,后重点”的原则,项目单位将项目入县发改局项目库,同时入县财政局债券项目库,并向县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需求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具体用途、债券资金需求、期限、债券资金偿还来源、偿债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债责任人等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研批复、初设批复、选址和用地预审、环评批复、国土使用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必须的项目审批资料;

  (四)项目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承诺书、项目合同、项目实施进度的佐证材料等资料;

  (五)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要把握债券申报的时间节点,积极主动做好对接并按时按质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因申报单位原因,两次申报不成功的项目,退回不再申报。

  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项目库排序,拟定债券资金发行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向省财政厅申请债券资金发行需求。

  十条坚持“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拨付跟着进度走”,对纳入县政府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厘清项目类别分类保障:

  对行政事业单位为政府承建的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统筹预算资金和一般债券资金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按照“对上争取一半,债券转贷一半”的原则,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按照“对上争取三分之一,自行融资三分之一,债券转贷三分之一”的原则,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推动项目“早上快上”。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决定。

  第四章 拨付与转贷

  十一条在债券资金转贷至我县后,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单位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局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县政府批复的债券资金拨付申请,及时与县财政局签订债券资金转贷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还本付息义务。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方案应按程序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严格按申报发行的项目使用,按程序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依法依规、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债券资金使用,确保资金拨付率、支付率。

  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实施的债券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按程序报批调整使用,同时对相关项目单位,暂停其下一年度债券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债券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景观工程、楼堂馆所建设、购置交通工具以及搞政绩工程。

  第十六条债券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台账建设,对于资金拨付审批、支付审批、会计核算、工程进度等形成一套备案资料。债券资金使用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使用情况录入政府债券综合平台,并同步报送县财政局审核。

  

  第六章 偿还责任

  第十七条政府债券偿还,遵照“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偿还责任。

  第十八条政府为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券,县财政局每年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

  使用融资收益自求平衡类(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土地出让收入为还款来源,使用该类专项债券资金的单位,按要求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还本付息。

  使用其他自平衡类专项债券资金,要将项目产生的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政府性基金专户,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未及时缴纳的,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其签订的转贷协议及承诺书,扣减应拨付的财政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决定。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财力情况建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具体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收入;

  (三)其它来源。

  

  第七章 质效监管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使用债券资金的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加强对部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的审核,也可对主管部门绩效自评进行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债券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政府债券资金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使用政府债券的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收益及还本付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债券资金的审计监督,将政府债券资金的申报、使用、偿还、绩效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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