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兴山县“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22年兴山县“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全面抓好“清除违法建设”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22年兴山县“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全面抓好“清除违法建设”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兴山县

  “清除违法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全面落实全市“清除违法建设行动”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县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以下简称“清违行动”),全面清除积存违法建设,全面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清除违法建设面积不低于3.6万平方米,坚决打赢违法建设清零攻坚战,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无违建县”,全力推动“筑堡工程”落地生根,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二、行动范围及对象

  县城(古昭南大县城)规划区、开发区、乡镇集镇建成区、村庄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清理沿铁路、国省干道、县乡道、旅游通道、水路通道、美丽乡村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区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规划区域外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规定执行。

  三、行动阶段

  (一)宣传发动(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

  1.全面宣传发动。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召开“清违行动”动员会,确定时间节点、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融媒体,报道工作动态,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清违行动”。

  2.开展自查自拆。各单位要召开会议,向所管辖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宣传开展违法建设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督促党员及公职人员就违法建设开展自查自拆。采取发布通告、印发通知、入户告知等形式深入宣传,发动村(居)民开展违法建设行为自查自拆。

  3.依法下达决定。在摸排积存违法建设基础上,对违法建设事实清楚的,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公告,依法依规按程序做好强拆准备;对当事人拒不拆除的违法建设,要认真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风险,依法按程序予以拆除。

  (二)全面攻坚(2022年4月1日-2022年9月20日)

  1.突出重点。以党员、公职人员带头拆违为突破口,以古昭南“大县城”各城镇中心城区的城区屋顶、主次干道、主要景区、景点周边等重点区域乱改乱搭乱建为切入点,对照清查台账,分片分区分步推进,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对标对点、逐项销号”。

  2.强力推进。遵循“自拆为主、助拆为辅、强拆兜底”的原则,对当事人既不自拆、又不申请助拆的违法建设,依法依规停供水电气,集中力量依法强制拆除,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清违任务的60%,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清违任务的90%,实现重点区域违法建设“清零”目标。

  3.分类处置。对个别可能因拆除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违法建设,经县人民政府核定,报县“清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拆除。对依法可以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经有关部门作出安全鉴定后,依法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依法实施处罚。

  4.拆改并举。结合“筑堡工程”、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治理、重大景点景区打造、重大项目建设落地等专项行动,统筹抓好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改造、拆违建绿、拆违添景等工作,做到拆一片、建一片、绿一片、美一片,切实改善兴山的人居环境。

  (三)拔钉扫尾(2022年9月21日-2022年12月31日)

  对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要采取“一户一策”等措施集中力量克难攻坚,坚决打赢违建清零攻坚战。组织开展“清违行动”回头看。以乡镇、村(社区)为单位,逐小区、逐片、逐楼栋开展违法建设查漏补缺,确保违法建设清零。

  (四)总结提升(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20日)

  1.综合考评。县“清违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考评并通报结果,纳入年底考核内容。

  2.完善机制。全面总结“清违行动”工作经验,完善禁违工作体系,构建常态长效机制,巩固“清违”成果。

  四、工作机制

  (一)统一指挥机制

  成立兴山县“清除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单位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清违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八大战区司令负责八个“清违行动”包保联系点制度。

  (二)责任落实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工作预案,全面组织实施“清违行动”。

  县城管局负责“清违行动”的统筹协调,制定“清违行动”计划,组织重大拆除行动,调配力量集中攻坚;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政策解释;对楼顶整层整体违建、底层到顶层一体违建、超审批期限使用的临时建筑物提出处置意见等。

  (三)部门协作机制

  1.成立综合协调组。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四龙为第一组长;县政府副县长严军为政委;县政府副县长龚大林为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城建副主任,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长、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县法院、县网信办、县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融媒体中心、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同志由县级领导兼任的,由第一副职担任)。负责协助“清违行动”整体工作开展,研究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促进区域及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确保“清违行动”迅速、高效、顺利开展。

  2.成立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以及各新闻媒体组成。负责“清违行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并指导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对互联网涉“清违行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研判上报舆情,按程序处置重大敏感舆情信息。

  3.成立信访维稳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清违行动”信访处理以及矛盾化解工作。

  4.成立司法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法院、县司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清违行动”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清违行动”正常工作秩序,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推动拆除违法建设诉讼案件调解或立案登记前协调解决;根据清违工作需要提供公证服务。

  5.成立执法协助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组成。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发现、劝阻和报告职责;对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查处;做好违建拆除后不能满足正常居住条件的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制定出台楼顶违建拆除平改坡以及地面、立面修复办法,解决好保温隔热防渗问题;依法查处将违法建设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对城管执法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但暂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房屋不予登记;依法落实对违法建筑的供水、供气、供电等相关限制措施。

  6.成立执纪问责组。由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组成。负责对“清违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不支持、不配合“清违行动”的党员及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违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坚定信心,下定决心,大员上阵,精心部署,完善机制,细化措施,倒排时间,挂图作战,狠抓工作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明确专人专班专题研究,严格履行清违工作职责,要在人财物上予以倾斜,全力保障打赢“清违”攻坚战;要督促本部门党员及公职人员带头自查自拆,积极支持、参与“清违行动”。

  (三)强化任务落实。要抓好“清违行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做到目标责任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将“清违行动”工作纳入单位党建工作、文明创建以及年度工作成效目标考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推进迟缓,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清违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责问责。

  (四)遏制违建增量。对县城、城镇中心区、景区周边、国省干道周边新增的违章建筑,集中强化追责问责,对新增违章违建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一律立案调查,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增量统计从《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除违法建设行动的通告》发布之日计算。

  (五)落实安全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县城管局统筹协调部署指导全县“清违行动”安全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审查乡镇、开发区及城区各单位“清违”安全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兴山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施细则》,履行“清违”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清违”方案(含专项安全方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并向县城管局报备;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清违”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六)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对党员及公职人员参与违建以及在“清违行动”中整改不及时或者拒不整改的,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在“清违行动”中不担当、不作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存在“吃、拿、卡、要”、说情打招呼、选择性执法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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