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意见(试行)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08
宜法委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意见(试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市委各部委,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营造公正、透明、

  宜法委发〔2021〕1号

  关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意见(试行)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市委各部委,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营造公正、透明、稳定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标全国一流、全省最优目标,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综合施策,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让法治成为宜昌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宜昌实现“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当好引擎、争当表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及时研究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作出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时,应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切实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这项重大任务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在实处。

  (二)完善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要加快制定或修改完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重点领域的制度,构建完备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拓宽企业参与制定涉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渠道,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严格立法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定程序,及时清理、修改、废止妨害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市场主体发展以及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让市场主体不断增强获得感。

  (三)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健全完善涉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积极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创新执法方式,继续深化“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力度,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四)强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要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审慎决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健全错案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发挥破产制度的市场救治功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进“立审执”提速增效,加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依法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五)优化营商社会环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组织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宣传活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施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提升网格化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提升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能力。完善涉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做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市场。加强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大力开展法治诚信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家合法经营、诚信守诺,让“法治建设示范企业”成为合法诚信经营企业的“金字招牌”。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加快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常态化开展“千名律师进千企”活动,争创法治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切实增强依法保障和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营造“办事情靠制度不靠人情,解决问题靠法治不靠关系”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协调、指导工作,推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升本地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市直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明确责任、统筹建设、协同推进、狠抓落实。

  (三)强化督办协调。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将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并根据情况开展法治督察,对推进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向上级机关进行宣传、推介;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考核评价。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将《宜昌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体系》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结果,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优化营商环境能力,确保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各项指标落地落实。

  附件:《宜昌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体系》
 

                 中共宜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宜昌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责任单位
一、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健全完善 1.制度建设内容健全 (1) 制度建设计划科学。在拟定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计划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时,应公开向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征集意见和建议,科学制定制度建设计划,全面评估制度建设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计划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向社会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2) 重点领域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招商引资、产业扶持、人力资源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的制度建立健全。探索“宜荆荆恩”区域发展布局的制度建设,构建法治共同体,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先行区。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招商局、市人社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3) 强化制度保障改革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及其他市直单位
2.制度建设程序规范 (4) 公众参与度较高。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制度或政策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公开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理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商联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5) 落实专家论证机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一、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健全完善 2.制度建设程序规范 (6) 落实风险评估机制。与市场主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制度等出台前,凡存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应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形成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7) 加强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率达100%。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从制定主体的合法性、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8)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9) 强化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制定机关或决策机关的常委(务)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审议、表决。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定应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并修改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3.制度建设管理到位 (10) 强化制度公开、备案、后评估和清理。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政府公报、人大网站、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并实现信息化管理、统一平台查询。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相关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进行报备,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100%;每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清理修订,清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府研究室、三峡日报社,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一、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健全完善 3.制度建设管理到位 (11)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政策要求,对探索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容错纠错。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12) 涉及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二、营商环境执法监管规范有力 4.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 (13)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现涉企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并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14) 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涉企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15) 实现涉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涉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在法制审核时应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和政策,法制审核制度执行率达100%。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规范 (16)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提高登记审批效率。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二、营商环境执法监管规范有力 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规范 (17)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存在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任何方式设置的变相许可事项。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18)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 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19) 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6.执法监管效能提升 (20) 优化营商环境的执法体制健全完善。依法界定、合理划分执法权限,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健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涉企执法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执法队伍种类和执法层级规范,执法资源配置合理。创新优化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总结推广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实现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流域(湖泊)、山体等整合区域内执法机构和职能,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21) 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责机制落实到位、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均已明确。 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二、营商环境执法监管规范有力 6.执法监管效能提升 (22)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健全涉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实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23) 积极应用“互联网+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事项全统一、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系统全联通、监管业务全覆盖。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24)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编制市级部门联合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实现“综合查一次”,抽查结果100%公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市市场监管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7.行政执法方式和理念改进创新 (25) 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力度,优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重点查处损害各类市场主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等行为,保护依法诚信经营市场主体的权益。 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及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26)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实施容错机制,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27) 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中审慎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二、营商环境执法监管规范有力 7.行政执法方式和理念改进创新 (28) 建立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后开展。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异地转办或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税收违法检查外,对同一家企业现场执法检查一年不得超过1次。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8.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 (29)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对市场主体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100%。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30) 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编制并对外公布全部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31) 行政复议职能充分发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在偏远地区设立行政复议受理咨询点,探索设立企业复议直通车(网上查、电话询、上门办)。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听证等方式听取企业意见,促进行政争议化解。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32)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检察机关应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实施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三、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公正高效 9.司法保护有力 (33) 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企业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并解除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企业实行回访制度,征求对执法办案的意见和评价,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查逮捕条件,审慎使用逮捕,防止构罪即捕。依法审慎决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三、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公正高效 9.司法保护有力 (34) 涉企案件办理质效进一步提升。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对涉产权保护纠纷案件开通立案登记“绿色通道”。涉企诉前调解纠纷机制健全,纠纷解决快速高效。合理适用简易程序。涉产权保护纠纷案件3天内完成立案,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50%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0%以上。 市中级法院,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35) 发挥破产制度的市场救治功能。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深化破产案件办理府院联动,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等破产案件审限控制在3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2年内审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年。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健全,强化“执转破”工作,有序推进“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市中级法院、市政府办、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36)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推广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简案快办”模式,简单知识产权案件90天内办结,知识产权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推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维权援助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健全。 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37) 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低成本、多渠道维权救济服务。对符合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条件的涉企经济纠纷当事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探索在工业园区、农民工聚集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应援尽援,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设立检察服务站,实现检察官“一对一”服务。畅通“12389”公安机关专用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公正依法处理。 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10.司法执行到位 (38) 涉企案件执行质效进一步提升。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多部门执行联动机制,提升执行效率,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事务集约化处理,扩大网络查控的覆盖率和应用率,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最大限度降低执行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精准适用限制消费等措施,持续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增强执行威慑力,提升合同自觉履行率。 市中级法院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三、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公正高效 11.司法监督落实 (39) 错案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健全。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常态化机制,通过案件评查、信访核查、执法巡视、专项整治等方式,纠正和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 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40)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对涉企案件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监督纠正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切断利益驱动式执法源头。 市检察院,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41) 落实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市检察院,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四、营商环境社会共建扎实有序 12.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氛围浓厚 (42) 开展形式多样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形成可检验的成果。“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进企业,实现全覆盖。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实施以案释法制度,重点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围绕典型案例运用执法检查、视频解说、案例发布、座谈研讨、编发手册等不少于4种形式开展以案释法,社会宣传达100%。 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43) 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意识得到提升。将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内容,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形成领导班子集体学,领导干部带头学,机关干部普遍学的浓厚氛围。 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司法局及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44) 开展“法治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法治建设示范企业,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45)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创作一批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建设一批法治文化阵地,培养一批法治文化人才,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及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四、营商环境社会共建扎实有序 13.坚持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 (46) 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健全各类网格“多网合一”运行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治理平台,建立“网格发现、社区呼叫、分级响应、协同处理”机制,提升网格化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能力。 市委政法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47) 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充分发挥引领联系群众、服务市场主体作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监督)、专业服务等功能作用,切实履行对其成员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相关责任。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市场主体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规,有效管理行业内部公共事务。 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48) 平安建设绩效提高。社会治理制度健全完善,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实现“雪亮工程”覆盖所有村(社区)、园区、厂房、企业。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建立,依法打击惩治涉企违法犯罪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依法加强影响生产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49) 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健全。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作用,加强涉企矛盾纠纷综合协调、诉调对接、专业化解等平台建设,健全源头排查调处、工作联动协调、衔接保障等机制,打通民商事纠纷快速维权渠道,营造良好的营商纠纷解决环境,形成多方参与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合力。 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50) 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组织网络体系健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建成覆盖,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行业、商会领域普遍建立,做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市场。 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及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14.诚信建设全面推进 (51) 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在项目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将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本地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现政务失信100%治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100%兑现、履约;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民政局、市中级法院、市经信局、市招商局及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四、营商环境社会共建扎实有序 14.诚信建设全面推进 (52) 社会诚信建设依法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增强。严格实施《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托“信用湖北”、“信用宜昌”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化管理,加强“双公示”信用信息公示。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制度,公示信用修复流程和信用修复指南,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万民消费者评诚信”、“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主题实践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企业、诚信街区(园区)、诚信示范店等。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及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53) 市场主体诚信建设扎实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市场主体获得的表彰、表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纳入“信用湖北”平台。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健全,将信用信息查询、红黑名单查询规范嵌入政府部门的审批监管、服务业务流程,完善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市发改委、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15.公共法律服务效能提升 (54)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发布。充实非公企业法律服务目录,提供优质线上法律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低成本、多渠道维权救济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普遍建成,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为市场主体提供触手可及的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55) 加快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每万人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数量逐年增加,加强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政策扶持,提升服务市场主体能力。市级培育2家以上执业律师30人以上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调解中心为示范,引导律师调解机构进园区、进企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拓宽公证服务企业渠道,积极服务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大项目落地、知识产权保护等。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美誉度较高,鼓励建立区域性司法鉴定中心。加强仲裁机构建设,优化仲裁工作程序,为市场主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提供便利。 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四、营商环境社会共建扎实有序 15.公共法律服务效能提升 (56) 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活动。常态化开展“千名律师进千企”活动,组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深入企业宣讲法律知识,开展“法治体检”,针对企业需求提供基本法律服务,引导其合规经营管理。 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委统战部,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五、营商环境组织保障落实到位 16.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领导坚强有力 (57) 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及时研究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作用充分发挥、推进有力。 市委依法治市办、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及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58) 党委(党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时,应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 市委办,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59)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统战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职能,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培育、选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先进典型,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60) 基层党组织作用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应充分发挥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各项部署在基层全面贯彻落实。 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五、营商环境组织保障落实到位 17.考核评价与督促落实到位 (61) 加强绩效考核。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成效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指标,优化评价方式,加强结果运用,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成效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62) 加强督察问效。将领导干部履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督察内容,建立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督促落实机制和问责机制,对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予以通报表扬,对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市委依法治市办,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63) 加强信息调研。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开展法治调研,及时向上级部门(单位)报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情况和典型经验。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理论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形成可检验的成果。 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委党校、市社科联及其他市直单位,三峡大学法学院,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64) 持续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培育本级综合和单项示范创建项目,加强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单项示范创建项目培育、推荐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实现以创建促提升。 市委依法治市办,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18.齐抓共管推进机制完备 (65) 法治建设责任有效落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切实承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大格局,协同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66) 人大监督有效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将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开展执法检查,适时听取和审议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对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建议、意见、批评以及检举、控告、申诉,依法及时转办、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五、营商环境组织保障落实到位 18.齐抓共管推进机制完备 (67) 民主监督有效落实。政协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创新监督方式,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实施、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等情况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批评、督促整改。 市政协办,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68) 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有效落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破坏营商环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及时启动问责追责。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69) 社会监督有效落实。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渠道畅通,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广泛接受市场主体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充分运用“12345”服务热线、“好差评”系统、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和权益保护的反映渠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网信办、三峡日报社、三峡广播电视台及其他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

中共宜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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