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开展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概况
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业务是指在宜昌区域内的公积金缴存机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账户状态为正常的缴存职工在宜昌区域内购买首套首贷自住住房(一手房、二手房),并在宜昌区域内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已取得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借款人已取得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并且可以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同时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向中心申请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在中心贷款审批通过并收到《担保承诺函》的情况下,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主借款人银行账户,借款人根据与担保公司的相关约定,办理结清商业贷款手续,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二、业务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应符合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如中心贷款政策发生变动,需符合新政策中对于贷款的要求。
(二)借款人所购住房为首套首贷自住住房,已取得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并且可以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
(三)借款人在宜昌区域内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无逾期贷款余额,且商业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四)借款人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余额≤50万元,且借款人可贷额度=商业银行购房贷款余额-两个月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月还款额。
(六)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为购买住房,与购房合同载明内容相符。
三、注意事项
(一)缴存职工拟申请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请在贷款预约前先与担保公司取得联系(联系方式见办事指南)。
(二)借款人不符合担保公司相关要求,担保公司不出具《担保意向函》及《担保承诺函》的,按照《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借款人先结清版)》或《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公积金贷款代偿商业购房贷款版)》申请商转公贷款。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4日起正式施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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