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宜都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都政规〔2010〕6号)于2010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同时,《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0〕47号)已于2020年9月8日经宜昌市人民政府修订后施行。
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我市重新修订《宜都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市劳动模范在下列人选中评选:企业职工(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市境内投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市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市委、市政府每五年通过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向省委、省政府申报,经省协调小组审核并获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协调小组发文批复申报单位后,组织实施开展评选表彰一次劳动模范。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宜都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
各乡镇(街道)、宜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松宜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要推荐、选送劳模参加各种形式教育培训,选送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市劳动模范参加党校培训或接受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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