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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栏目: 宜昌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2-21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全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信息化水平,为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录入的涉及脱贫对象、监测对象、帮扶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全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信息化水平,为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据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录入的涉及脱贫对象、监测对象、帮扶主体、扶贫资金、项目库等(含后期新增功能模块)数据中归属宜昌市的信息数据。

  第三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宜昌市乡村振兴系统及涉及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在本考核办法基础上细化的具体考核办法以各县(市、区)细化内容为准,本考核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数据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包括数据采集维护、质量管理、数据应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数据质量由市级乡村振兴局统筹指导,县(市、区)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乡(镇)和行政村负责落实。数据采集和维护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监测全市疑似问题数据及转发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数据,并通报情况。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行政村,按照系统授权,组织信息员开展数据集中采集、更新完善和核实核准工作。乡(镇)按照系统授权,组织村级开展数据采集、核实核准和更新维护,负责行政村、自然村信息采集与更新。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负责本村数据质量日常工作。帮扶责任人负责脱贫对象、监测对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行政村按3∶2∶1确定信息员队伍,即达到县(市、区)3名、乡(镇)2名、行政村1名信息员(在编在岗干部以上),分别监管行政村、自然村、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帮扶主体、扶贫资金和项目库方面数据质量,及时反馈数据质量整改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三章 采集录入及维护更新

  条 数据集中采集录入。脱贫对象、监测对象、帮扶主体等信息集中采集录入由市乡村振兴局部署,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谋划,乡(镇)组织,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实施。村组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在入户采集数据后,由对应乡(镇)校验、审核通过后录入系统。扶贫资金和项目库数据采集录入由县(市、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协调组织相关单位、乡(镇)开展采集、维护、录入等工作。

  数据日常维护更新。脱贫对象、监测对象、帮扶主体日常更新由帮扶责任人、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负责提出,村书记和第一书记核实确认并提交乡(镇)审核后,由村信息员录入。扶贫资金、项目库数据日常更新由县(市、区)乡村振兴局组织乡(镇)信息员、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进行核实核准后维护更新。

  条 数据更新周期。数据采集人员入户核实后及时更新数据。

  (一)脱贫对象。脱贫对象基础信息每年按照国家、省乡村振兴局“动态调整”和“户年度基础信息维护”期间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信息采集、更新、录入工作。

  (二)监测对象。监测对象基础信息每年按照国家、省乡村振兴局“动态调整”和“户年度基础信息维护”期间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信息采集、更新、录入工作。新增监测对象在纳入后及时将基础信息录入系统。

  (三)帮扶主体信息应在相关文件通知下达后一周内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提出修改意见,乡(镇)审核后完成信息更新。市、县驻村工作队信息由本级乡村振兴局负责录入。

  (四)扶贫资金、衔接资金和项目库信息应按照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录入。

  条 数据更新周期与问题数据整改期限不同。数据更新周期是指业务正常开展下更新数据的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完成数据更新。问题数据整改期限是指出现问题数据时完成数据修正的期限,原则上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当出现问题数据时,不得以未到数据更新周期为由拖延整改。

  十一条 进行数据采集或维护时,除国家、省、市乡村振兴局统一系统授权外,其它情况均需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向市乡村振兴局申请系统授权。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严格管理乡、村两级数据采集和维护权限,进一步完善系统权限管理机制,防止因不当授权影响数据质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数据质量评价分为系统数据信息间逻辑规则符合程度,系统数据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程度,系统数据与相关档案资料相符程度(简称“三一致”)。

  第十三条 “三一致”以国家、省乡村振兴局定期数据质量通报为主要衡量标准,同时结合各类考核评估、暗访督查、情况通报等结果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数据质量通报是指按照国家、省乡村振兴局发布的数据逻辑规则,对县(市、区)数据进行系统筛查,按照不同规则等级问题数据条数进行定量评价。

  第十条 数据采集或维护人员据实核实核准数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乡(镇)数据审核人员要熟悉各项数据规则,在数据录入环节及时反馈不符合规则的数据,监督村级实地核准,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其提交佐证资料备案;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检,及时反馈抽检结果,并督促整改到位;市乡村振兴局要对数据录入环节发现的疑点难点及时指导。

  第十条 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要注重数据信息全程监控,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实行闭环管理。乡(镇)、行政村建立问题反馈和异常数据分类处理整改机制,建立问题台账,实施跟踪销号管理,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条 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要合理安排部署数据采集维护和问题数据整改工作,给予合理时间保证入户核实和数据问题整改。

  第十条 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联席会议要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积极开展数据比对和交换工作,避免部门间数据前后矛盾、冲突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任务落实与工作方法

  十九条 工作内容:重点核实更新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基础信息,切实做到“三一致”。

  (一)更新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基础信息。要及时掌握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信息的更新情况,重点关注人口自然增减、学生就学、健康信息、务工情况变更等情况。根据基础数据动态调整权限开放情况,及时更新完善系统内基础信息。

  (二)补录空白信息。在系统内全面排查脱贫户、监测对象户表及村表信息空白,补录劳动能力情况、文化程度、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补充村表内空白信息。

  (三)更新完善帮扶信息。重点对行政村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调整变更,脱贫户、监测对象帮扶责任人调整变更等信息进行修改完善。

  (四)完善项目信息录入。县(市、区)乡村振兴局统筹对项目维护、项目立项、项目调整、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查漏补缺,加快完善和录入进度。

  (五)解决系统内逻辑性错误。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重点排查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收入异常和“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关键指标逻辑性错误,对发现的疑似问题线索要及时反馈,并督促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通过系统导出脱贫户、监测对象及脱贫村等基础数据台账,按照系统数据校验规则进行排查,检索错误数据信息。对排查过程发现的疑似问题,各乡(镇)要组织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认真开展错误数据排查工作,行政村将排查出的错误数据进行备案,各乡(镇)组织数据信息管理员在系统内集中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工作职责及重点

  (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市信息数据分析比对指导工作,完成信息上传下达,组织核查系统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对发现的疑点数据进行交办督导,并对各县(市、区)进行督促、指导、考核。

  (二)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县数据录入、维护、更新,信息数据分析比对,落实国家、省、市乡村振兴局部署的“动态调整”“户年度基础信息维护”及反馈疑点数据整改等工作,并督促、指导各乡(镇)完成相关工作。

  (三)各乡(镇):负责统筹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新及错误信息的修正核实工作。

  (四)各行政村:负责具体落实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更新及错误信息的修正核实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或问题的,由市乡村振兴局通报或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一)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数据采集和更新维护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国家、省、市反馈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核实核准完成整改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系统管理不严导致出现数据安全事件的;

  (四)未经批准发布、篡改系统数据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系统数据错误,造成相关政策未落实而引发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 市乡村振兴局对县(市、区)数据质量开展考核评价。

  (一)日常考核:采取查阅平台数据、在线抽查、实地核查、对比分析等方式对县(市、区)开展信息质量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县(市、区)要及时进行整改。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到位或整改后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予以通报批评,因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追责。

  (二)年终考核:市乡村振兴局根据日常考核所掌握情况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县(市、区)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率不超过30%,并按得分进行排名,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考核重要依据,作为信息员评先评优的重要考核。

  (三)年终考核办法:主要采取百分制的加分和扣分项,具体加分扣分项如下:

  1.国家、省、市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简报推介、交流发言分别加3分、2分、1分;

  2.国家、省数据通报排名前10名分别加3分、2分。

  3.国家、省、市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分别扣3分、2分、1分;

  4.国家、省数据通报排名后10名分别扣3分、2分;

  5.市级重要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1次扣1分,日常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1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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