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安委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5-31
各县市区安委会、宜昌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宜昌市安委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2年5月31日宜昌市安委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领导干部安全生

各县市区安委会、宜昌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宜昌市安委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宜昌市安委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检查,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安委会建立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联系点机制,一个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联系一个县市区,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所联系的县市区相对固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制定市安委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联系点、监督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经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安委会领导针对所负责的专业委员会领域,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针对所联系县市区,重点针对元旦春节、端午劳动节、中秋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时段,以及全国两会和党代会等特殊时段,组建由县级领导带队的监督检查组,深入联系点县市区开展监督检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领导批准,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暗访检查方式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商、查阅资料、点对点核查、约谈提醒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 市安委会领导、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加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车辆、专家经费由部门纳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足额保障。

  第七条 一个年度内,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针对所联系县市区乡镇(街道)、部门(包括应急、发改、教育、经信、商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湖泊、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开展监督检查,并抽查生产经营单位,验证核查部署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 针对属地政府、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可重点抽查、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二)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难点问题和事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情况。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办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包括以下方面: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情况;打击生产、经营、建设领域各种非法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针对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情况。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加强基层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情况。

  (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七) 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处理意见情况。

  (八)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情况。

  (九) 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隐患整改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情况。

  第九条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可重点抽查、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含应急值班值守情况)、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安全设备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危险作业(异常工况)安全管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应急预案评审评估修订等情况。

  第十条 现场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应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包括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建议,向所检查的县市区书面反馈,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对能立即整改的,现场交办,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属地政府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督促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跟踪督办整改销号;对严重违法行为,督促属地政府依法打击整治。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通过监督检查,对所联系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的评价,作为县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每年应针对所联系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题研究,解决监督检查中的具体问题。涉及重大事项,可报市安委会统筹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如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检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监督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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