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14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宜昌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年月日宜昌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宜昌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宜昌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鄂应急办〔2022〕6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企业依据本细则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定级。二级企业由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定级。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统筹推进全市三级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通用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单位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单位(以下简称现场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单位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八条 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开展年度抽查和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现场评审单位主要承担申报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单位应加强对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评审质量控制,增强评审技术人员责任意识。现场评审单位及其评审技术人员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单位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开展工作,应自觉接受我局监督和管理,且其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辅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化建设与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以自主建设为主,也可聘请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咨询、辅导建设标准化体系。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受到一次10万以上的较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8.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并运行满半年。

  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上述条件再次申请定级。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申请。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向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经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审查工作:

  (一)资料受理。组织单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接收书面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组织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企业应报送书面自评报告3份,定级部门、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单位按照“一企一档”原则,进行存档管理。

  (二)形式审查。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组织单位组织2-3名行业专家组对自评报告基本内容、申请、承诺等内容逐项进行审核(见附件2)。

  组织单位对报送单位、报送时间、形式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登记建档。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评审、公示和公告

  第十六条 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现场评审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三级标准化水平,并书面告知企业。

  (一)组建评审组:现场评审单位通过分析企业生产性质、规模和评审范围、采用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组。每个现场评审组至少有1名与相应类别专业技术要求相符、能够胜任评审工作的国家、省或2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专家库中的专家。同时每个现场评审组相关专业的评审员不少于3名,危化类中型以上企业不少于5名,工贸类大型企业不少于5名,企业行业规模判定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二)制定评审计划:现场评审前,应制定评审计划并与评审组织单位沟通。评审计划包括:评审目的、评审范围、评审依据、评审日期、评审组成员、评审日程安排等内容。

  (三)编制评审工作报告:现场评审单位完成现场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报告应包含评审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重大隐患排查表、行业前置条件评审表、企业承诺确认表、定级评审得分表、现场评审意见表(含评审组意见和专家个人意见)、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清单等。

  (四)企业整改: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整改复核:现场评审单位应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和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评审终止。

  (六)现场评审过程监督:组织单位安排专家或工作人员参与现场评审,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中止现场评审,并报告定级部门。

  1.未达到现场评审人员数量要求;

  2.现场评审人员专业不符合定级企业的类型;

  3.未按照评审流程和标准进行现场评审;

  4.现场随机抽查评审要素,未到达相关要求;

  5.发现现场评审其他否决项。

  第十七条 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八条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被撤销等级的企业,由定级部门收回其等级确认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定级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进行1次自评,如评审标准已经更新,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第二十二条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并由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自公告半年后,市应急管理局可委托组织单位对定级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发现不符合项等问题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因地方性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三级及以上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标准化定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二十六条 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宜昌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报告格式

  2.宜昌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定级申请资料审查表

  3.宜昌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评审报告编制导则及格式

  4.宜昌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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