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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远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生态护林员 选聘工作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16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直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号)要求,协同协力用好生态护林员岗位,现就做好我县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通知如下一、选聘名额生态护林员是指在我县利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要求,协同协力用好生态护林员岗位,现就做好我县2021-2022年度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聘名额

  生态护林员是指在我县利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员。2021-2022年度,我县生态护林员选聘名额1080人, 实行生态护林员岗位差异化管护和网格化管理,达到管护全覆盖。人员设置根据各乡镇林地面积大小确定(各乡镇人员数量及资金分配详见“附件2”) 。

  二、选聘对象

  (一)热爱林业,热爱岗位,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有意愿、65岁以下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监测人口,服从安排和接受监督管理;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本村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五)一类管护岗位要有且能熟练运用智能手机,下载并使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APP。

  三、补助标准

  林业局根据林地面积确定各乡镇生态护林员总人数,按照人平4000元/年的标准下达兑现资金,各乡镇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选聘方案,在保证乡镇护林员人数不变、资金不突破、管护全覆盖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身体条件、管护协调能力、管护面积,实行分类选聘、分类考核、分类兑现。原则上只分两类。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该通知要求,结合各乡镇资源状况、管护任务、管护难易程度、脱贫人口意愿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乡镇选聘方案,并报林业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人员选聘。各村民委员会要坚持公正公开、精准自愿、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乡镇选聘方案认真组织选聘工作,要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培训”的程序,积极组织实施。

  (三)考核兑现。各乡镇要科学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细则》,严格考核标准,做到标准统一、奖罚分明、考核有效,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到每个护林员,做好选聘、解聘及兑现工作,及时化解出现的矛盾、纠纷。

  (四)时间要求。各乡镇在4月10日前,向林业局报审选聘方案(含护林员管理办法、考核细则等),4月20日前报送选聘人员,4月28日前报送管护协议及所有资料,11月底前报送考核情况、兑现报告、兑现明细等资料。(联系人:张田国,电话:13477860290,QQ :923732892)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生态护林员是做好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狠抓落实。县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大数据录入汇总和信息报送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选聘方案的制定、人员选聘、劳务协议签订、管护成效考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负责选聘人员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人员选聘准确无误。

  (二)公开公正,科学合规。各乡镇要统筹考虑资源状况、管护任务、管护难易程度、脱贫人口意愿和能力,科学制定选聘方案,做到管护全覆盖、管理网格化,合理设置一、二类岗位和测算补助标准,把握考核运用,务必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确保程序合规、管理到位、群众认可、效果明显。

  (三)加强指导,协调联动。乡镇林业站要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指导,特别是管护范围、面积的确定,要利用先进科学手段给予支持,要帮助护林员下载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APP,加强后台管理,及时反馈护林员巡护情况、森林管护情况,确保管护取得实效。

  (四)严格考核,确保成效。各乡镇要严格考核标准,林业局采取多种措施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对不能胜任护林员岗位的,向相关乡镇提请解聘建议,并按照“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资源破坏、考核不准、兑现不公、虚报规模、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远安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2.远安县2021-2022管护年度生态护林员人数、资金分配表

  3.远安县2021-2022管护年度生态护林员登记表

  中共远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远安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利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在我县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员、监测人员。

  第三条 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体系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森林资源网格化管护。

  第二章选聘及管护职责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择优选聘、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申请人身体条件、管护协调能力、管护面积,实行差异化管护和网格化管理,管护面积500亩以上。

  第五条选聘条件:

  (一)热爱林业,热爱岗位,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年龄65岁以下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监测人口,有意愿从事护林工作,服从安排和接受监督管理;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够在本村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选聘方案,以村为单位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培训”程序,选聘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做到公开透明、逐级审核、程序合规。

  第七条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有效期一年。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岗位类型、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考核内容、奖惩措施、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护林员的姓名、家庭住址、管护地点、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工作要求和劳务报酬、奖惩措施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生态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十条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体系管理,以管护成效为导向,实行动态管理。村级林长、专职护林员参与生态护林员的监督、考核和管理,一类生态护林员可参与二类生态护林员的监督、考核和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

  (五)其它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的。

  第十一条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解聘手续并书面通知本人,并按程序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等破坏森林资源以及毁坏林业宣传碑、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制止;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的任务,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发展林下经济。

  第三章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至每个护林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资源、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是否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有无瞒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森林火情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宣传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管护区古树名木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毁坏古树名木是否及时制止和报告;

  (六)村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织护林小组、利用生态护林员微信群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和网格化管理,运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林长+驻村队长协作机制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夯实推进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管理, APP后台监管、大数据录入汇总和信息报送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选聘方案的制定、人员选聘、劳务协议签订、管护成效考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生态护林员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人员选聘准确无误。

  第五章保障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培训,主要内容为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林草防火、常见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林业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

  第十八条可结合实际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远安县2021-2022管护年度生态护林员人数、资金分配表

  单位:个、亩、人、万元

乡镇 村数 林地面积 选聘人数 管护资金
远安县 102 2099034.9 1080 432
鸣凤镇 6 67123.6 34(含北门村湿地公园一类生态护林员1人) 13.6
花林寺镇 15 270805.1 138 55.2
旧县镇 15 196633.9 102(含安鹿村湿地公园一类生态护林员1人) 40.8
洋坪镇 22 260999.5 134(含任家岗村任家岗林场一类生态护林员1人、百井村太平顶林场一类生态护林员1人) 53.6
河口乡 12 253636.7 132 52.8
茅坪场镇 16 575827.8 290(含白云村大堰林场一类生态护林员1人) 116
嫘祖镇 16 478046.2 250 100

 

  附件3

  远安县2021-2022管护年度生态护林员登记表

序号 家庭住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岗位类型 管护面积(亩) 管护费(元) 一卡通号 家庭人口数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劳动能力 是否享受低保 电话号码 是否易迁户
乡镇 村组
1 2 3 4 5 6 7 8 9 10 12 13 14 15 16 17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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