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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登记审查审批流程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13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矿业权联合审查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矿业权联合审查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4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矿业权登记审查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现就矿业权登记审查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区内矿业权的新立、延续、变更、保留等登记事项,包括区级发证权限和部、省、市级(以下简称上级)发证权限的矿业权登记事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详见附件。)

  二、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

  1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投放采矿权申请。

  2区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交由区矿管办开展联合审查,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湖泊、信访、发改、经信商务等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代表现场踏勘,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编制踏勘报告(包括范围、已有矿权设置、居民点、道路情况等内容)。区矿管办根据联合审查结果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3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联合审查结果,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通过的,由区财政局落实采矿权投放前期地质勘查经费;区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开展市级联合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4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展采矿权投放前期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矿区资源储量报告,按程序完成报告评审备案。

  5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净矿”出让要求,综合各部门意见,协调处理“净矿”出让涉及的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并制定处置方案,测算矿区征迁相关费用;处置方案和测算费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区人民政府网站、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处置方案,签订相关协议。

  6采矿权由区级发证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按照“净矿”出让要求汇总采矿权出让成本,列入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开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及公示,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提交区规委会审查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根据公开出让结果依法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由上级发证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二)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1矿山企业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2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后,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区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交由区矿管办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湖泊、信访、发改、经信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涉及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的,还需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区矿管办根据联合审查结果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4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联合审查结果,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5采矿权由区级发证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结果,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延续的年限根据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剩余的出让资源储量综合确定。采矿权由上级发证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结果出具核查意见函,报上级审查。

  (三)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登记

  参照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流程实施。

  三、审查职责

  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投放采矿权申请。对矿山企业提出的采矿权登记申请进行初核,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区矿管办: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湖泊、信访、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联合踏勘、联合审查。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止区、限制区范围内;是否符合《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2018-2020年)管理的通知》(鄂自然资源发〔2018〕8号)要求;是否涉及评估调整后公布的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基本农田;采矿权出让收益是否缴清;采矿权出让合同是否到期;是否存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查处完毕。

  区林业局:审查是否涉及天然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涉林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查处完毕。

  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查是否符合宜昌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夷陵区环境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是否符合《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持证矿山是否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整改完毕。

  区应急局:审查是否符合非煤矿山行业产业政策和本地非煤矿山总量控制要求;是否达到非煤矿山最低安全距离、最小生产规模和最短服务年限标准;矿区地形是否有利于开采;是否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查处完毕;是否属于安全专项整治的整顿关闭对象。

  区水利湖泊局:审查是否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否办理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是否存在水利领域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查处完毕。

  区信访局:负责审查是否存在未妥善处置的信访矛盾,评估社会不稳定因素。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是否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采矿权投放前期地质勘查经费,负责“净矿”出让涉及的征迁相关费用的审核与筹资。 

  区发改局:负责采矿权新立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

  区经信商务局:审查是否符合县域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和重点方向。
 

  附件:宜昌市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说明

  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附件:宜昌市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说明

  一、自然资源部负责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11种战略性矿产和15种重要矿产及宝玉石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矿、萤石;地热、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宝玉石。

  三、市级负责24种矿产及宜昌市城区矿业权出让、登记

  (一)能源矿产(3种)

  天然沥青、油砂、石煤。

  (二)金属矿产(17种)

  黑色金属2种:钒、钛。

  有色金属3种:镁、铋、汞。

  稀有金属4种:铍、铪、铷、铯。

  分散元素8种:锗、镓、铟、铊、铼、镉、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85种)

  详见县级出让、登记矿产(仅限宜昌市城区)。

  (四)水气矿产(4种)

  地下水、氦气、氡气、硫化氢气。

  四、县级负责85种矿产的出让、登记

  非金属矿产85种(括号中为亚矿种),包括:硫铁矿、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蓝晶石、矽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片云母、碎云母)、长石、电气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石膏、土状石墨、蓝石棉、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建筑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水泥配料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建筑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它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耐火用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辉石岩(饰面用辉石岩、建筑用辉石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饰面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建筑用玄武岩、水泥混合材用玄武岩)、角闪岩(饰面用角闪岩、建筑用角闪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辉长岩(建筑用辉长岩、饰面用辉长岩)、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饰面用安山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饰面用闪长岩、建筑用闪长岩)、正长岩(饰面用正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珍珠岩、浮石、霞石正长岩、粗面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泥炭、盐矿、镁盐、碘、溴、砷、硼、麦饭石、黑曜岩、松脂岩。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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