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94号)等文件精神,宜昌市民政局制定了《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10日
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含农村互助照料站)管理,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依据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等标准,制定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基本条件及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为社区和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洁、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等级评定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程序,创建一批环境适宜、设施齐备、管理规范、服务专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机构,提升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评估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申报、审核及备案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1、运营未满一年、全年运营时间低于250天的(经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同意的除外);
2、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3、被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书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4、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出现失信记录的;
5、向老年人兜售非法保健食品、药品、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的;
6、近2年内发生人身、消防、食品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根据服务机构的服务资质、场地面积、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内容、制度建设、服务绩效等进行综合评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对外公布的牌匾样式为“**县(市、区)**街道(乡镇)*(星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农村互助照料站”。
第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发布标准。市民政局发布等级评定办法及标准。
2、自愿申报。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自愿申报,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填写《宜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级评定申报表》提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申报表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机构上报市民政局。
4、集中评估。市民政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向市民政局提交评估结果及报告。
5、集中审查。市民政局采取实地抽查、集中会商等方式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审查。
6、公示授牌。市民政局将审查合格的机构及等级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授牌。
第三章资金补助
第十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评定期满后未再次评定的,前次评定结果自行取消。前一次评定期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再次评定。对城区经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宜府办发〔2018〕94号)文件规定分别增发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其他县市自行制定相应补贴政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乡民政部门应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第三方机构督导等方式,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按照属地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30天;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的上报市民政局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经评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市民政局撤销其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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