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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
栏目:宜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2 加入收藏
宜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

  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职责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是高新区管委会组成部门,具有“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职能,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具体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如下:

  (一)涉及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各街道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各街道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高新区范围内或者有重大影响,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投诉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受理,如涉及管委会其他部门,可协调其他部门共同解决。

  投诉咨询电话:0717-4401202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发展大道55号高新区管委会713室

  二、受理条件与要求

  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2.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4.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5.是否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6.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上述材料、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不予受理条件

  1.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2.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3.不属于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4.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5.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6.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重复投诉的;

  7.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8.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9.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三)受理时限

  1.投诉材料不齐全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2.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不属于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三、处理方式与期限

  (一)处理要求

  1.工作要求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在受理投诉后,将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联系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2.投诉人义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2.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3.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4.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三)处理期限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经投诉工作机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最终处理终结时限不超过半年。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1.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2.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3.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4.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5.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6.经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7.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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