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栏目: 兴山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2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万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及县(市)三甲医院建设”实事项目专题会议纪要》(省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21〕第10号)部署,根据《“万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项目实施方案》(鄂卫通〔2021〕53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和兴山县委第十五届党代会等精神,围绕全县“六争创、六中心”奋斗目标,结合县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健全完善乡村医生激励约束机制,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能力水平。到2025年,完成“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目标任务,基本建成一支规模适度、执业素质较高、适应基层需要、能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能提供基本公共卫生等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管理体制

  (一)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原则上按照1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各乡镇可以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行政村(居)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者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的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居)可不设置卫生室。

  (二)村级卫生室人员配备原则。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鼓励乡镇卫生院对所属服务能力弱的村(居)开展派驻巡诊服务。

  (三)乡村医生聘用机制。对我县在岗乡村医生推行“劳务派遣”管理体制。对综合能力合格,年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具备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的村医全部纳入第三方劳务公司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所辖乡镇卫生院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保障各村卫生室岗位用工需求。

  委培大学生村医在毕业分配到岗第一年跟班学习期内或跟班学习满一年后在年度综合考核中不合格者不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四)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及按需返聘机制。实行乡村医生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退出制度。卫生室工作岗位有刚需的情况下,乡镇卫生院报请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按年度返聘医疗服务好、群众满意度高、身体条件允许的到龄退出村医或医疗机构退休执业(助理)医师在村卫生室工作。

  (五)乡村医生职业晋升机制。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原则上全县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岗位的招聘对象主要来源于符合要求的乡村医生。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取得相应资格的村医可参加由县卫健部门组织的专项招聘或在我县卫健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享受笔试(原始分)加分政策。乡村医生在5年服务期间,经卫健部门批准,可参加我县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被聘用后仍需在村卫生室工作累计满5年后方可正式调动。取得事业编制且具备相应资格、表现优秀的村医可以选拔调动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5年服务期满未取得事业编制的村医,若乡镇卫生院有岗位需求,可以通过考核进入乡镇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队伍。乡村医生进入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六)乡村医生考核机制。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统一组织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相关医疗核心制度落实、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将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以及待遇保障的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要将考核细则及年度考核结果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不服,可依次向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乡村医生培养机制。按照“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培养目标,秉承“退一补一”的原则,巩固实施大学生村医委托培养制度,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乡镇卫生院要合理保障乡村医生的学习培训时间。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专业理论在线培训。每年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年度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培训,优先推荐大学生村医参加乡村医生“国培项目”。大学生村医毕业后第1年,原则上在乡镇卫生院跟班学习,其中必须完成门诊、药房、住院部、国医堂、公共卫生科的轮训,每个科室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周。在村卫生室落实“老带新”制度,加大“传帮带”工作力度,提升新进大学生村医综合服务能力。乡村医生在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前,原则上不得选派到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八)乡村医生待遇保障机制。已取得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身份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政策予以保障;对未取得事业编制的人员建立保底工资加绩效工资的乡村医生待遇体系。

  保底工资待遇。按照乡村医生岗位能力不同,实行差异化保障,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跟班学习期人员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工资待遇按照2500元每月予以保障,其中80%为保底工资。同时,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定补。第二档: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人员,按照上年度末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标准保障月基本工资待遇,其中扣除单位及个人应缴“五险一金”费用后的85%为保底工资。第三档: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其月基本工资待遇在第二档基础上上浮20%予以保障,其中扣除单位及个人应缴“五险一金”费用后的85%为保底工资。第四档: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其月基本工资待遇在第三档基础上上浮20%予以保障,其中扣除单位及个人应缴“五险一金”费用后的85%为保底工资。第二、三、四档人员均按照上年度末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标准予以缴纳“五险一金”费用。对于达到退出年龄时养老保险没有缴足最低年限的乡村医生,其后续养老保险费用由其个人缴纳。

  绩效工资保障。对于享受第一档工资待遇保障的乡村医生,其月保障工资的20%由各乡镇卫生院结合其学习效果、出勤率等考评发放。对于享受第二、三、四档基本工资待遇保障的乡村医生,实行奖励性绩效和增量绩效相结合的绩效工资制度,其月保障待遇扣除单位及个人应缴“五险一金”费用后的15%为奖励性绩效,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兑现。鼓励乡村医生从基本医疗、中医药技术等服务收入中获取增量绩效工资,上不封顶,提高总体待遇水平;增量绩效工资由乡镇卫生院以村卫生室为单位核算,确保其中至少30%发放给新进大学生村医。

  按程序获得返聘的村医,维持现有财政保障措施(12000元每人每年),由乡镇卫生院以其实际工作量比照在岗村医参与增量绩效考核分配,并参照村组干部综合保险方案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系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紧密配合,县卫健局要强化宣传、细化措施,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大力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统筹村级公共卫生经费,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解决好村医队伍建设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劳务派遣管理等相关经费,要规范村医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卫健局要督导各乡镇卫生院加强对乡村医生绩效考核细则及培训培养方案落实的的督查力度,切实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质量安全性和规范性。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次月起开始实施,试行1年。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要求或精神,从其规定。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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