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
栏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1-1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193号),涉及我省食品经营企业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襄阳市襄城区黄兵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泥鳅”(一)抽检基本情况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襄阳市襄城区黄兵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07-25)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440332861,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襄阳市襄城区黄兵水产品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襄阳市襄城区黄兵水产品经营店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二、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石堰村多辉农产品物流中心A5区1-107号徐懿销售的“小泥鳅”(一)抽检基本情况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石堰村多辉农产品物流中心A5区1-107号徐懿销售的“小泥鳅”(购进日期:2022-07-26)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440332928,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石堰村多辉农产品物流中心A5区1-107号徐懿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石堰村多辉农产品物流中心A5区1-107号徐懿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附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193号),涉及我省食品经营企业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襄阳市襄城区黄兵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襄阳市襄城区黄兵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07-25)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440332861,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襄阳市襄城区黄兵水产品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襄阳市襄城区黄兵水产品经营店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二、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石堰村多辉农产品物流中心A5区1-107号徐懿销售的“小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石堰村多辉农产品物流中心A5区1-107号徐懿销售的“小泥鳅”(购进日期:2022-07-26)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000000440332928,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石堰村多辉农产品物流中心A5区1-107号徐懿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石堰村多辉农产品物流中心A5区1-107号徐懿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整改措施如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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