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安居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将“通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户籍所在地等相关工作生活地的房管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现有住房查询结果证明》中已登记的住房套数以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综合认定的房屋套数”调整为“通过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在宜昌区域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综合认定的房屋套数”。
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中心不再将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宜昌区域外的住房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商品房期房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商品房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主借款人或其他共同借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缴存状态正常,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至年月距贷款申请登记年月小于等于3个月的,无需提供保证人。
三、调整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条件
将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所有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的,房屋产权已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能够办理抵押。”调整为:
“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权利性质(土地)为出让,房屋产权能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且能够办理抵押。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产权过户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
(1)房屋产权已过户至借款人名下。
(2)房屋产权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在中心审批通过后能办理过户。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1日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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