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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栏目:宜昌市广电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11-3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发[2012]47号)(以下简称“意见”),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nb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发[2012]47)(以下简称“意见”),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三部局《意见》确定的“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基本原则,结合湖北工作实际,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身份确定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199312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和证明的人员(以下简称“老放映员”)。

三、政策措施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

(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老放映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助。年满60周岁,从被乡镇(公社)正式选为农村电影放映员开始到20051231日止,按照放映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5元的标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给予生活补助。老放映员生活补助自2015年开始计发,当年未满60周岁的,待其达到上述年龄后按上述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已超过60周岁的,以前年度不予补发。放映年限为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年限,中途转行或没有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年限不计算在放映年限内。

(三)对身体健康、未满60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可优先上岗;对于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的,优先考虑安排。

(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中途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买断”人员,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政策。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到开除或辞退的老放映员也不在适用范围。

   四、工作程序

   (一)政策发布。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公布解决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使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

   (二)个人申报。老放映员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审核公示。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对老放映员的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因政策性迁移及其它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老放映员,到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原工作地县(市、区)公示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组织实施。2015年开始,老放映员生活补助经费按年度发放,由各县(市、区)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到位。凡当年去世的老放映员,当年补助经费照常发放,从去世第二年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五、资金保障

解决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按照贫困县、非贫困县情况,依据老放映员人数、放映工作年限,对各县(市、区)解决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所需资金按年度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定额补助,其余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由政府牵头,财政、广电(文广新)、人社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解决乡镇(公社)电影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协商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每位符合条件老放映员的生活补助经费足额到位。

七、相关要求

  我省有少数地方乡镇(公社)过去曾组建过大队及村办放映队,凡经乡镇(公社)批准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的原大队和村放映队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办法妥善解决。

凡因人口流动等特殊原因未得到信息而漏报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由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参照本《意见》予以妥善解决,省里不再受理。

本《实施意见》从2015年起正式实施。

 

 

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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