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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12-29 加入收藏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解读2018年1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施行。针对市民关注的相关问题,本报采访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我市为何要出台新的《办法》,有什么背景?答:新的《办法》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项目,也是市政府今年的规章制定计划项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2018年1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施行。针对市民关注的相关问题,本报采访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我市为何要出台新的《办法》,有什么背景?

答:新的《办法》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项目,也是市政府今年的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委起草。

我市于1998年出台了《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069号),对我市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该《办法》难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于2004年失效作废。

同时,近年来在城市建设中,建筑垃圾处置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断增多,但建筑垃圾管理却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超载超速、违规消纳、抛撒滴漏、损坏城市道路等现象屡禁不止。建筑垃圾污染对城市生态环境、市容环境、通行安全的影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

因此,我市制定出台该《办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的标准和条件,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的义务规范,明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相关管理责任主体及职责,赋予执法部门处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十分必要。

记者:制定《办法》有哪些依据呢?

答:该《办法》主要依据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起草,部分条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借鉴了武汉、西安、合肥、南通等外地做法。

记者:《办法》制定和出台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7年3月,市城管委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先后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收集资料。赴杭州、武汉等地调研。二是起草文稿。在收集资料和调研的基础上,市城管委于7月初完成《办法》初稿起草。三是征求意见。7月至11月,《办法》面向城管系统、运输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市直单位等不同层面开展征求意见。四是研究定稿。市城管委在考察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初稿,于9月下旬报市政府审查;本办会同市城管委进行审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于11月2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征求了各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本办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现稿。《办法》于11月10日在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顺利通过。五是文件印发。结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意见,《办法》经最后修改后,按程序报市政府签发,11月21日,市政府以2017年2号市政府令形式印发。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什么时间开始正式施行?

答:《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各县市城镇建筑垃圾处置,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办法》共设7章39条,分为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本办法的依据、原则、管理范围等;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主要是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审批、施工现场管理、装修垃圾处置等方面做详细规定;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主要是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制和相关运输要求等;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和利用,主要是确定建筑垃圾消纳方式、消纳场管理和综合利用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监管的具体措施提出指导意见;第六章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处罚条款;第七章附则,对实施时间等进行说明。

《办法》针对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需要,主要拟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相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职责。重点明确了城管、住建、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细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细分为针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排放处置与针对运输单位的运输处置,并分别明确了相关核准条件。三是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四是明确处置规范和要求。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明确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规范和要求。五是根据管理需要,创设部分处罚条款。

记者:《办法》设定了哪些行政许可?

答:《办法》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的条款,参考西安、南通等地立法经验,在《办法》中对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主体和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设置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

考虑到发挥区级城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办法》规定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证的核发由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行使,用于具体施工项目的处置审批。鉴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发展方向是集约化、规模化,而且绝大多数属于跨区运输,为便于全市统一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则由市城管部门集中行使,用于运输企业资格核准。《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办法增设的核准条件,严格意义上超出了原建设部规章规定的条件,但这些措施又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记者:《办法》对部门职责如何定位?

答:《办法》明确市城管部门是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拟定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核准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指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工作,督促查处违法处置行为。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核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消纳场所管理、落实车辆改装、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监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牵头负责建筑垃圾利用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核发道路通行证,依法查处违反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牵头负责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记者:如何确保《办法》的实施效果?设置了哪些处罚条款?

答:处罚条款的合理设定直接关系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对上位法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办法》只作了指向性规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的,如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车辆、车辆未密闭运输、未随车携带有效《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副本、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单位不遵守行为规范等情形,参照外地立法的处罚幅度,设定了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以强化管理。所设定的幅度均在地方立法授权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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