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对外贸易及外资利用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兴山县对外贸易及外资利用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兴山县对外贸易及外资利用扶持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推动我县外贸高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兴山县对外贸易及外资利用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山县对外贸易及外资利用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推动我县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政治局会议“六稳”工作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全县对外贸易及外资利用高质量发展,设立县级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我县外贸产业发展和外资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纳税并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及在我县备案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企业对外贸易出口。对全县外贸出口企业予以奖励,设出口存量奖、出口增量奖和开口奖。

  出口存量奖。对本年度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基数为本年度出口额,按现行财政负担机制,企业出口1美元,县级财政给予奖励0.003元人民币。

  出口增量奖。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出口增长50万美元以上的超基数部分进行奖励,按现行财政负担机制,企业出口每增加1美元,县级财政给予奖励0.02元人民币。

  开口奖。对当年新发生出口业务且出口额超过6000美元的企业,县级财政给予奖励1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开拓国际市场。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出口每美元货物扶持0.06元人民币,进口每美元货物扶持0.03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扶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鼓励企业开拓贸易市场。对参与中央、省、市、县组织的国内外重要外贸展销会(进行布展)的市场经营主体,县级财政给予国外2万元/次、省外国内1万元/次、省内县外0.5万元/次、县内0.2万元/次的扶持奖励。

  第七条实行实际到资及增资奖励。对在我县备案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当年累计实际到资或增资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县财政按照到资额的1%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以银行结汇凭证及结汇时汇率为准)。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实行重点项目扶持政策“一事一议”。对当年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或投产后本地入库税收可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或项目,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以当年财富排行榜为准)、大型跨国外资企业将区域性总部、区域性营销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设在我县的外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专项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实行产业扶持政策同等待遇。鼓励我县外资企业积极申报我县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人才引培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鼓励外资企业做优做强,同等享受我县其他各类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各类项目均采取申报制。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根据申报通知向县科技经信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按照竞争性分配要求委托第三方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评审费用参照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针对国家、省、市、县同一内容的奖励政策,企业在申报本办法所列扶持奖励政策时应作明确说明,原则上不予重复补贴。

  第十二条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确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年终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自评。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支持本区域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和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科技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追回全部资金,取消今后连续3年的申报资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追究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拨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市场经营主体不依法规范经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与环保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3年内不得享受补助奖励。

  第十七条本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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