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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医疗器械生产有关报告事项的通告
栏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09 加入收藏
2022年  第10号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等医疗器械生产报告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通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生产报告系统”)进行相关内容报告的事项,通告如下:一、关于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根据《生产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完成改造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生产报告系统”“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栏目,提交改造原因、改造变化情况、改造前后平面图(标识车间或生产线名称以及面积)、改造完成时间、改造对所生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企业完成报告后,属地省局分局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二、关于生产产品品种报告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包括自行、委托和受托生产,下同),应于规定时限内通过“生产报告系统”“生产产品品种报告”栏目,提交产品类别、类型、名称和生产方式等信息,完成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报告。增加生产产品品种遵循先报告后生产的原则。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生产范围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前10个工作日内报告。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生产范围不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品种30个工作日前报告,同时需提交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属地省局分局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涉及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变更,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涉及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参照前述规定报告增加委托(受托)生产产品品种情况。报告时还应提供委(受)托方、委(受)托期限等信息。三、关于停产复产报告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或其它原因拟停产一年以上的,应自停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生产报告系统”“停止生产报告”栏目提交停产报告(包括整体停产和产品停产),明确拟停止生产的地址、停产原因、开始(结束)时间等。重新生产时,应当在恢复生产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生产报告系统”“恢复生产报告”栏目提交恢复生产报告。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由属地省局分局视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四、关于年度自查报告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要求,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通过“生产报告系统”“年度自查报告”栏目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由其代理人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五、关于管理者代表报告根据《生产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要求配备管理者代表。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通过“生产报告系统”“管理者代表”栏目报告管理者代表情况。管理者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再次完成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相关报告事项参照执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2022年  第10号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等医疗器械生产报告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通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生产报告系统”)进行相关内容报告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车间或者生产线进行改造,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完成改造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生产报告系统”“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栏目,提交改造原因、改造变化情况、改造前后平面图(标识车间或生产线名称以及面积)、改造完成时间、改造对所生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企业完成报告后,属地省局分局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二、关于生产产品品种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包括自行、委托和受托生产,下同),应于规定时限内通过“生产报告系统”“生产产品品种报告”栏目,提交产品类别、类型、名称和生产方式等信息,完成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报告。增加生产产品品种遵循先报告后生产的原则。

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生产范围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前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生产范围不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品种30个工作日前报告,同时需提交车间或者生产线改造报告。属地省局分局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涉及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变更,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增加生产产品品种,涉及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参照前述规定报告增加委托(受托)生产产品品种情况。报告时还应提供委(受)托方、委(受)托期限等信息。

三、关于停产复产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或其它原因拟停产一年以上的,应自停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生产报告系统”“停止生产报告”栏目提交停产报告(包括整体停产和产品停产),明确拟停止生产的地址、停产原因、开始(结束)时间等。重新生产时,应当在恢复生产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生产报告系统”“恢复生产报告”栏目提交恢复生产报告。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由属地省局分局视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四、关于年度自查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要求,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间通过“生产报告系统”“年度自查报告”栏目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由其代理人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五、关于管理者代表报告

根据《生产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要求配备管理者代表。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通过“生产报告系统”“管理者代表”栏目报告管理者代表情况。管理者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再次完成报告。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相关报告事项参照执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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